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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与私情之间

2005-02-0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张海晏 我有话说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此乃人类本能,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惟其如此,“子控父”这类非常之举才成为古老的哲学议题。中国历史上涉及于此的早期文献有《论语・子路》以及《庄子・盗跖》、《韩非子・五蠹》、《吕氏春秋・当务》、《淮南子・泛论训》等,古希腊的同类故事则见于柏拉图的《欧绪弗洛篇》。多年前,德

国汉学家欧文・维克多曾就东西方的这类问题做过比较研究,读来颇多感慨。

《欧绪弗洛篇》是柏拉图所追述的苏格拉底与欧绪弗洛的对话。欧绪弗洛家有个雇工酒醉后与一家奴发生争执,在盛怒之下割断了他的喉咙,欧绪弗洛的父亲把该雇工捆绑起来扔进沟渠,致使其丧命黄泉。执意控父杀人的欧绪弗洛在法庭入口邂逅苏格拉底,并把此事原委告诉了他。苏格拉底说:“任何普通人都不会认为控告自己的父亲是对的,而只有那些拥有极高智慧的人才会这样想。”接着两人围绕控父的动机依次讨论了“虔敬”、“令诸神喜悦”、“杀人抵罪”、“公正”、“正义”、“侍奉诸神”等问题。苏格拉底虽没有就此事明确表态,但从他称赞欧绪弗洛为“拥有极高智慧的人”并向他讨教“绝对的真理”来看,苏格拉底是赞同欧绪弗洛的义举的。事实上,正如维克多所指出的那样,早在《欧绪弗洛篇》问世半个世纪以前,索福可勒斯就已经在他的悲剧中描述了俄狄浦斯的女儿安提戈涅在忠于她死去的兄弟与服从体现正义精神的雅典法律之间的悲剧冲突中如何自我毁灭。而且,在希腊神话中也讲到,宙斯因其父克洛诺斯吞食其子而把他用铁链捆绑起来,克洛诺斯也曾出于同样的理由而阉割了他的父亲乌拉诺斯。由此看来,正义与亲情的冲突确是古希腊时期的一个思想主题。

再看《论语・子路》记述的相关故事:“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孔子与叶公的意见相左,称“子为父隐”才是正直的行为。古语中“直”指正直、公正的意思,《周易・文言》:“直其正也,方其义也。君子敬其直内,义其方外。”《韩非子・解老》:“所谓直者,义必公正,心不偏党也。”孔子这里则以曲为直、以偏为正,于是,父攘子证故事中固有的公正与私情间的紧张因孔子的概念转换而抹煞。在《韩非子・五蠹》中,这个故事以直躬被杀的极端结果激化了“忠君”与“孝父”不能两全的传统矛盾:“楚之有直躬,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杀之。’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更有趣的是,《吕氏春秋・当务》将它改编为:“楚有直躬者,其父窃羊而谒之上,上执而将诛之。直躬者请代之。将诛矣,告吏曰:‘父窃羊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有不诛者乎?’荆王闻之,乃不诛也。”经由这位直躬者忠孝两全的一番表演,使“忠君”与“孝父”的冲突戏剧性地化解。我们知道,“忠君”与“孝父”是作为基本社会关系与规定的“五伦”中的两种,都属于特殊伦理范畴,争论的焦点在于二者中何者优先,这已游离或冲淡了公正与私情的冲突问题。

中国的相关故事之所以没有凸显为古希腊那种公正与私情间的剧烈冲突,我以为或许是由于我们传统上家族观念强烈与公正心或正义感薄弱所致。历史上作为主流意识形态的儒学,它的伦理体系是建构在宗法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在“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叙,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的“五伦”中,有三种属于血缘范畴,另外两种虽非血缘关系但却是从家族角度设想的,如君与臣的关系乃是父(君父)与子(子民)关系的放大,而朋友之间的关系则是兄(乃兄)与弟(乃弟)关系的扩展。在五伦中父子间的孝的规定最为重要,它是宗法等级社会道德原则的核心与起点,不讲孝道,人无以为人,家不像家,国将不国,传统的伦理大厦就将崩解。诚然,儒家教义中也有普遍意义的道德条目,如“仁”、“义”等。但儒家所谓“仁”强调的是由近及远、由亲及疏的不断递减的有差等的爱。这种爱在实践中还有多少能真正推及陌生人与全社会是值得怀疑的。而且,如果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礼记・礼运》)的这种类推在理论上还说得过去的话,那么“夫妇”一伦就不能如此这般推而广之了。至于“义”,虽如孟子所说是“人之正路”,但它的道德内容又往往被“礼”所规定,正如《论语・卫灵公》所说:“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而“大义灭亲”则常指君臣之大义而非普遍正义,如《左传・隐公四年》载:卫国大夫石?的儿子石厚,与公子州吁合谋杀卫国国君,石?出于君臣之义而杀了自己的儿子。

公正与正义相关,按照英国道德哲学家西季威克的定义,正义就是给同样的事物以同样的待遇,非正义就是给同样的事物以不同的待遇。如依此评判,父攘子证当是正义之举,无论偷窃者的亲疏远近与尊卑贵贱,也不管是偷鸡摸狗攘羊还是窃钩窃国,只要是偷窃都属于犯罪行为,都理应受到相应的惩罚。但是,在中国古代“家天下”与家族伦理的文化生态中,公正与正义观念因受到挤压与扭曲而难以得到普遍确立与伸张,以至到现代社会,这还是我们难以跨越的一道不小的心理门槛。上个世纪初,梁启超的《论公德》一文直言:“我国民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他所谓公德意指“利群”,与公正虽非一物但却关系密切。梁漱溟在《中国文化要义》中指出,中国人崇尚的既不是个人本位,也不是社会本位,而是一种关系本位。就其负面意义来说,在这种由血缘关系放大而来的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网中,自然也就没有了多少主持公道的空间。不错,自然亲情是我们的道德生长点,也是备受推崇的传统美德,但在它之外之上还有更具普遍意义的公正、公德、公道与公理。作为反证,我们不妨看看古今大小贪官们扮演的双重社会角色:虽则从夫妻忠诚的意义讲他们不一定是“模范丈夫”,但考虑到其利用职权为家族窃取的巨大利益,完全称得上是“孝子”、“贤孙”、“慈父”;然而,从更广阔的社会视角来看,他们又是硕鼠、蛀虫、害群之马,是社会的公害、人民的公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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