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四个主要特征:第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社会。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它要求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人民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得到不断提高,形成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它要求遵循“五个统筹”的指导原则,充分考虑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不同群众的利益,实现全社会的共同富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第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把公平和正义作为核心价值取向的社会。公平和正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机会平等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体现,是实现社会和谐至关重要的条件。和谐社会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保证他们享有大致相同的发展机会,保证他们都能够接受教育,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社会生活,都能够依靠法律和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形成合理、和谐、融洽的人际关系,形成讲诚信、讲道德、讲法制、讲秩序的行为规范。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阶层之间相互开放,流动机制不断完善,只要社会成员具备相应能力,就有机会按照自己的意愿得到相应的社会位置。第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创造活力得到充分激发的社会。和谐社会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一切积极因素得到最广泛最充分的调动,各行各业人们的创造活力得到充分激发,社会的开放性和竞争的活力在政策上、制度上得到保证,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第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制健全、管理有序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全民法律素质不断提高,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得以发扬,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生活得到净化。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社会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不断创新,社会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初步形成。人民内部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质上是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不断得到调整的社会。按照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构成了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虽然基本上是相适应的,但仍然存在着矛盾。从深层次看,现时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种种“不和谐”,实质上是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某些方面、环节不适应生产力发展造成的。所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不断地调整、改革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某些方面、环节,建立和完善适合于生产力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体制。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层底蕴。(作者系吉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