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力度不大。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撤销
有媒介提供刊布的阵地。媒介本应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对药品广告的合法性进行最后审核把关,但有些媒介根本不依法履行职责,只要广告主给钱就刊布,按规定媒介刊布违法广告也要受罚,而由于处罚力度不够,今天罚了过段时间又登的现象依然存在。
现行管理体制和执法主体的矛盾。药品广告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审批和识别违法药品广告必须具备相关的药学专业知识。而药品监管部门只对药品广告是否可刊布进行审批,对违法广告无行政处罚权。这样药品监管部门即使发现违法药品广告也无权处理。管理的不到位,使许多违法药品广告得不到及时的处理。
为此,我们建议:修订和完善现行的相关法规。对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和“广告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为药品广告的审批、监督、管理和处罚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法律的尊严。对违法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和媒介都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使违法成本大大高于收益。对累累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不改者应取消其生产、经营药品和刊布媒介资格。只有使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才使他们有所顾忌,起到警示作用。
加快企业信用分类管理体制建设。把是否存在发布违法药品广告行为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之一,并在社会上公布,使那些无视法规、不讲诚信和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制约。
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要联手加强治理。各相关管理部门应按法律授权和职能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在违法药品广告泛滥的地方要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治理,重拳打击违法药品广告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保护守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