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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避免污染行业发展

2005-02-2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衷向东 吴爱明 我有话说

经济的发展,在取得巨大发展成绩的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资料表明,目前我国自然环境遭到破坏的程度严重,主要表现为严重的土地荒漠化、草地退化、水土流失和近海污染等。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盲目经济活动尤其是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对自然的影响和破坏。20世纪50年代的大跃进、大炼钢铁、

毁林毁草开垦、围湖造田、进军北大荒等等一系列政策,客观上导致了大面积破坏性的生态和经济后果。上世纪80年代中期提出的“大矿大开,小矿放开,有水快流,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政策,曾大大助长了全国各地乱采滥挖矿产资源之风,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快速发展起来的造纸、电镀、皮革、印染、焦化等行业,带来了十分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

环境与资源保护正转向可持续利用

为了防止在经济发展中造成重大生态环境损失和破坏,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的环境和资源保护步入了快速的立法发展时期。从1993年至2002年,制定、修改并正式实施的环境与资源法律有22部。从1998年修改《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到2000年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2002年通过《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这些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立法行动,清晰地展示了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正转向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最终朝着构筑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的方向迈进。

国务院2001年批复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中,明确要求“探索开展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和流域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使综合决策作到规范化、制度化”。为了从决策的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从项目评价进入到战略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到目前为止环境保护最重要的制度建设之一。

我国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把国民经济的主要规划纳入了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评价制度要求改变政府拟定规划的常规方式和程序,确立起更加公开和民主的决策方式和程序,要求逐步形成和发展一套不同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和新技术,以便有能力对规划实施后所带来的大空间范围、大时间尺度、多种行为交叉和累积的环境影响做出令人信服的评价,推动各项事业朝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

环境问题治理要靠法律和制度手段

从产业革命开始,人们就在寻求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但总是边治理边污染。由于经济发展不能自动克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只有依靠政府施加外部约束予以纠正。纵观各国对环境问题的治理,都是运用法律和制度手段,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将环保政策作为一种经济发展政策,强调环保措施的多样性、创新性和灵活性。为了从产生环境问题的源头上采取防治措施,不让环境问题产生,或者即使产生也可以采取治理措施把问题减少到最小限度,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建立起了“战略环评”制度。

“战略环评”制度最重要的是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对官方政策、正式规划、行动计划和具体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西方国家对环境影响评价首先是针对政策层次,然后是计划和规划,最后才是项目。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国从1976年开始进行项目影响评价,到现在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已经迈入了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但是,现在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仍然不够完善,没有对公共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决策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规定。从实际情况来看,政策上的随意性是造成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原因,我国公共政策特别是经济政策对生态环境有重大的影响,不当的政策直接导致了环境的恶化。如果不从政策这个源头上把关,环境问题就很难得到控制。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区域规模的不断扩大,因实施政府的区域开发、产业发展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政策和规划而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加上国际上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建立公共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越来越有必要。

公共政策牵涉的范围很广、不确定性大,政策制定也没有明确的程序,因此在我国建立公共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实现以下条件:首先要求政府治理法制化,政策制定科学化、民主化。其次必须建立一整套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与项目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不同,政策环境影响评价不仅依赖于单纯的自然环境影响指标,还包括复杂的政治、社会和心理因素的影响,公共政策环境影响评价的因素也就包括了自然环境影响评价指标、公共政策的环境目标、环境限制和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三是在程序上将科学制定的指标体系和技术方法运用到政策分析中,同时强调政策替代方案和公众参与。四是要有配套制度保证所有的规定能够得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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