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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生公司”在线盗版 知识产权法专家一审胜诉

2005-02-2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梁捷 我有话说

2004年初,有网友打电话到社科院法学所知识产权中心办公室,说有一家名为“书生之家”的网站,发现可以全文阅览、下载知识产权中心研究人员的作品。得知此情况后,郑成思等人进行了查证,果然在这家网站上看到自己创作的作品被人非法复制和传播。郑成思等人认为,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书生公司” 不仅

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且欺骗了广大公众,干扰了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健康发展。作为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的法律工作者,面对在线盗版行为,应该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捍卫法律尊严。于是在2004年4月,联合其他6位研究人员将其起诉到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

2004年12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郑成思等7位知识产权法研究人员诉“书生公司”侵犯版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书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致歉,赔偿7位知识产权法研究人员经济损失及其它费用共计21万余元。此案虽系一个普通的知识产权案例,但各方人物都有代表性,原告方郑成思是国内研究知识产权的著名专家、《著作权保护法》起草人之一,其余6位也都是著名学者;被告方是知名的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其名称在媒体上频繁出现,在知识界也耳熟能详;而审判员之一是十大杰出法官宋渔水,诉讼内容又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新内容―――在线盗版,因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在线盗版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

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郑成思等7位原告的诉状后,宋渔水等法官辛勤工作近半年,并在开庭审理前,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勘验,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特定的人可以通过下载“书生阅读器”软件登录网站接触书生之家网站上的作品,确认在书生之家网站上可以检索到所列的作品并进行全文浏览的事实成立,遂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郑成思等作为本案所涉作品的署名作者或主编,依法享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含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或网络传播其作品,均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害,除非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

法院认为,互联网为作品传播提供了更广阔更便利的空间,相应也给作品的使用提供了便利和自由,但这种便利和自由并不意味着没有限制,而仍需遵循法律、尊重他人权利。郑成思系本案所涉作品的作者,其著作权应当受到尊重。“书生公司”在未经郑成思许可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向公众提供郑成思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以非法方式造成作品网络传播的事实,违背著作权人的意志,构成对郑成思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当停止侵权并公开向郑成思致歉,对其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亦应予以赔偿。由于郑成思未提供其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据,故具体赔偿额法院将根据书生公司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依法确定。郑成思因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及律师费均系书生公司侵权行为所致,数额合理,书生公司应一并赔偿。

出路在于解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

按照传统版权授权模式,使用者与权利人一般都是一对一洽谈。针对目前一些所谓的“版权授权新模式”,随着新技术的发展,有关法律制度也需要发展,但无论法律如何发展,都不大可能突破可以不经许可便任意使用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这一底线,在现有法律制度下,无论取得授权多么不方便,都不能以牺牲作者利益为代价,因此,数字图书馆出路的关键在于版权授权。

本案的诉讼代理人之一周林认为,网站经营他人作品,应当首先取得有关权利人授权。

据了解,三年前超星公司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到中国社会科学院“一对一”地找作者取得网络使用授权。时任院长李铁映十分支持该公司这种尊重知识产权的做法,首先在授权书上签了名。在院长的带动下,上千学者纷纷在授权书上签名。超星公司并没有花费“无法承受的”代价就合法取得了大量授权。这种尊重法律、尊重作者的做法是应该肯定的。

现在,已经有一些诚信经营的网络公司了解了《著作权法》,都在走超星公司这条合法的路子。

周林认为,解决数字图书馆的出路在于解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项大权利,作者完全可以自己与使用者谈判使用条件。按照国外版权集体组织的经验,大权利最好由作者自己行使。当然,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可以通过一个组织或个人来经营,但这个组织或个人必须首先从作者那里取得授权。这个组织或个人讲诚信,服务好,可能就会有许多作者委托他去代理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事宜。集体授权应当是解决未来数字图书馆授权工作的一种好的形式。

数字图书馆具有传统图书馆不具有的一些优势,它对作品的传播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如何平衡数字图书馆与作者、公众的利益,的确需要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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