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管理以人为本,体现对学生的人文关怀和人文精神,必须通过具体的法治层面来实现。即只有通过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形式,实现人文与法治的建构与对接,转换为一种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法律保障,才能真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对学生的人文关怀。一方面,在思想观念层面上,传统高校学生管理工作
另一方面,在制度层面上,教育规范性文件要符合法治精神、体现人文精神和人文关怀。从近几年高校教育管理过程中所引发的司法案例来看,人性尊严正在从一种潜在需要迅速地成为显性需求,人们越来越追求教育管理过程中的自由、公平、正义与平等,越来越重视教育活动中对人的尊严的确认和维护。然而,目前高校有关学生管理的规定总的特征是抽象、笼统、粗糙、过于严厉,学生管理制度以惩罚为中心,充斥着“不准”、“不得”、“严禁”等带有浓厚命令和禁止意味的用语。在实体上对学生义务要求十分苛刻,对学生合法权益作出种种限制,实行人治管理,漠视学生权利,特别是对学生作退学处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规定的条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在程序上,缺乏正当程序观念,程序性规范十分不完善甚至是空白;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等等。因此,推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在学生管理活动中弘扬人文精神、体现人文关怀,必须从实体和程序上进行规制,在救济制度上加以完善。
在实体上,作为特殊行政主体的高校,其学生管理权首先必须遵循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对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或自行规定。在尊重高校办学自主自治权的同时,对作出剥夺和限制学生受教育权这一宪法性权利时,应以法律明确规定其事由、范围与效力,学校不得擅自以校内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实施处分,这是法律保留原则之基本要求。尽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8条规定“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的授权性条款,授权高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校内规范性文件,并以此进行管理,以适应学校教育管理自身的需要。而该条款则是典型的“空白授权”的法律条款,这种立法概括性空白授权的缺陷,导致现实中高校学生管理权行使混乱甚至违法。因此要求规范校内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必须与上位法的规定(包括原则、精神)相一致,不得抵触。尤其是不得对受教育权等宪法性权利作出限制和剥夺的规定,不得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进行任意配置。同时学生有权参与和监督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校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学校应广泛地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通过举行听证会、召开座谈会的形式让学生(被管理者)参与进来,倾听和吸纳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以落实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的要求。防止高校有关学生管理的校内规范性文件所作的处理和处分规定超出法律规定范围,明显加重学生的义务、限制学生的权利。其次还要遵循比例原则,高校在行使学生管理权对学生作出不利处理或处分时,应当充分考量育人目的与管理手段之间的适度比例,注重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教育人,学校要从帮助和关心学生的角度出发,体现一种人文精神和对学生的人文关怀。
在程序上,高校学生管理权必须依程序合法合理地行使,遵循源自自然公正原则的正当程序原则,保障学生程序性权利
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它可归纳为四要素:受告知权、听证权、公正作为的义务、说明理由的义务。正当程序作为法治国家的重要原则,是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高校学生管理权作为一项行政性权力,其行使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在学生管理活动中,作出影响学生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时,应当事先告知当事学生,向当事学生说明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学生的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会,让当事学生参与到处理程序当中来,通过充分的、平等的发言机会,疏导不满与矛盾,避免采取激烈的手段来压制对抗倾向,且参与学生的角色分担具有归责机制,可以强化参与学生服从决定的义务感,提高参与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接受程序,参与是程序公正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人们被允许参与决定,他们就会觉得受到了比较公正的对待,使参与学生作为人尊严得到学校的充分尊重。因此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正当程序是学生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是对学生人文关怀的具体表现,在学生管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上,都应有符合法治精神的程序方面的规定。没有正当程序就不是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管理秩序,就不可能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在救济制度的上,完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要内容
有权利就必然有救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不仅体现在权利的事前保障,还应体现在权利的事后救济上。一个人的权利的存亡不仅取决于它是否受到侵犯,是否有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规定,更在于它受到侵犯后能否有完善的救济途径得以恢复和实现。因此,完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是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人文关怀、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不可或缺的举措。
(1)建立学生申诉制度,是高校推进依法治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内在要求,是尊重学生权利、维护学生权益的重要保障。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已明确规定了学生的申诉权利,因此建立学生申诉制度,接受学生申诉,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就成为学校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2)健全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把高校作出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管理行为应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由当事学生作为申请人,而高校作为被申请人,教育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并依法定程序对被申请人的管理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督促高校依法行使学生管理权,维护申请人(学生)的合法权益。
(3)启动教育行政诉讼制度,为学生提供一条最具权威性的、最终性的救济途径。让高校学生管理活动在司法阳光普照下,接受法治的洗礼。高校学生管理的司法审查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要标志,是促使高校学生管理权力的运行纳入程序化、规范化法治轨道的重要手段,也是在学校管理过程中体现法治原则的一项基本要求。司法审查作为高校行使公权力的一种外部监督,正在有力地推动着高校学生管理秩序的完善及其法治化的发展。(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