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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学者纵论中国企业海外维权

2005-03-08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教授:

故意抢注知名商标违反《巴黎公约》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速发展,为外国企业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广阔的市场。外企的投资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个别外国企业

趁着中国企业的商标意识淡薄之时,在商标方面做了不少文章。一些外国企业借合资之机“吃掉”了很多我国民族企业的品牌,民族企业的商标被他们买去后搁置不用,合资以后突出宣传他们的品牌。现在,个别外国企业又开始在海外市场疯狂抢注中国的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这应当引起我们的深思。近年来,我国政府一再加大对经济秩序的治理力度,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的教育和保护方面的宣传力度,为的就是更好地把国外的企业“请进来”,同时也使我们的企业能够顺利地“走出去”。遗憾的是,一些国际著名企业竟然也参与到抢注别人商标的行列。其中,博世 西门子抢注我国“HiSense” 海信 商标,是海信商标刚刚在个案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后仅仅6天,他们就抢注了这个商标,一字不改,甚至连字母大小写都一样。HiSense商标是独创性的词汇,是中国的驰名商标。博世 西门子抢注海信的著名商标,害怕海信成为他们在德国的竞争对手。这种做法违背了世贸规则当中的自由贸易这一原则,是利用知识产权来制造贸易壁垒,人为设置自由贸易的障碍,违反WTO的基本原则,也违反《巴黎公约》以及有关的贸易规定。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教授:

诚信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厂家、商家参与市场竞争应当遵守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我们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一个基本原则。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所有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都要依法经营,要依法从事竞争,要进行合法的竞争,公平的竞争。另外,诚实信用原则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基本的原则,同时是WTO要求各个成员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某些跨国公司抢注了中国海信等七个中国企业商标,实际上是有意的,并不是孤立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范围之内,每个企业都是一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每个企业也应该是平等的。现在,有些大公司,特别是跨国公司存在着一些不太妥当的做法,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借助他们知识产权的某些优势来滥用知识产权,这种做法应该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和警觉。过去我们有些企业总认为,外国的跨国公司经过了几百年、几十年,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该说比较规范,他们的做法一般不会是采取一些小动作或者是违法的做法。现在的事实告诉我们,并非完全如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企业应该怎么办 我们也要有一种自觉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方面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对于个别的大公司滥用知识产权,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做法应该进行积极的抗争。我们应该通过合法的手段,积极利用有关的法律和国际公约去和他们进行竞争,进行抗争,制止他们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制止他们这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我们应该有这样的信心,也应该这样做。通过这些案例,应该唤起我们的企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这样的自觉意识。

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郑胜利教授:

对驰名商标应给予特殊保护

知识产权制度当中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等,仔细研究会发现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保护创新的专利、版权,一类是保护使用商业标志类,像商标、商号等等。商标保护标识,标识要说明区别产品和服务的来源。因此,商标是尽量把每个商家的产品隔离开来。商标在审查过程当中,要审查它的显著性,就是商标有没有显著性,在侵权过程当中要判定是不是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因此要区分开。商标,有一些驰名商标,用中国的话来讲就是“树大招风”,驰名商标受其他的商标“搭便车”的行为比较大,驰名商标就如大树,大树就应该树荫大,因此,对驰名商标提供了特殊的保护。比如说驰名商标可以扩大到其他类的商品,再比如说驰名商标对请求清除恶意抢注不受时间限制,即使在一个国家没有注册也应该提供适当的保护。这就是对驰名商标给予一个特殊的保护。

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是“途相异,道相同”,途径不一样,但是原则、哲学思考是一样的。一个商家培育自己的品牌,建立自己的声誉是由各方面促成的。要使自己的商业形象在公众当中有影响,让消费者认你的品牌,重要的一条就是要诚信。老百姓心中有一杆秤。企业不诚信,对于一个非常大的群体的老百姓来讲,这个影响是相当大的。打个比喻,数学上的积分,每个积分点极限是零,但是∑却不是。我的意思是,企业不诚信,会影响到商家的整个市场。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黄晖博士:

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策略性思考

从中国企业走向海外的角度来看,我们要想取得国际商标保护,就要有一些从“攻”到“防”的策略性思考。古人有两句话,一个是“生于忧患”,有了忧患并不是坏事情,一个是讲“哀兵必胜”。遇到商标被抢注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有一个正确的态度 第一是反对,第二是不怕。我们首先要揭露对方的恶意。根据《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可以通过商标驰名的角度得到保护。要想得到保护必须是善意的取得,和商标的权利属于民事权和私权相联系。古罗马有一个法律上的谚语叫“欺诈毁于一切”,就是基于欺诈发生的行为,最后将不能获得任何利益。欧共体有一个协调商标法的协定,里面特别强调,如果商标申请和国外正在使用的商标相混淆,有恶意的情况下,商标的注册必须被撤销。德国的商标法也强调恶意注册商标是不能得到保护的。我们应当通过多种努力维护自己的利益。当然,如果我们的企业能够预先采取一些防范措施,能够提早注册,这种事情就不太容易发生了。这对我国其他企业而言,应该说也是一个教训。但是,遇到这种事,我们也不要害怕,我们要依法办事,按照法律的要求夺回来。中国的企业,现在已经到了能够走出国门的时候,有人说是“蚊象之争”,其实,我们未必是蚊子,有一天也会成为大象,希望我们的企业在海外能够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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