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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年来立法工作简述

2005-03-10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2004年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推进立法工作,落实五年立法规划的重要一年。一年来,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切实加强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为推动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作出了新的贡献。

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审议了33

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决定的草案,通过了25件,为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保障,向实现本届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四个宪法修正案,使宪法更加完善,成为体现时代特征、符合国情、与时俱进的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将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以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成为我国宪政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

根据宪法修正案关于乡镇人大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对地方组织法关于乡镇人大任期的规定进行了相应修改。同时根据1995年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经验,对两部法律又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选举制度,保障了公民的选举权利。为了有利于地方组织选举,方便选民参加选举,节省选举成本,协调县、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人事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对两级人大实行同步选举的时间作出了必要的规定,为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同步进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对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征用”的内容作了修改。

――对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解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作出决定,维护香港的长期繁荣和稳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一部基本法律,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施政、立法和司法的法律依据和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香港政治体制的规定,是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和国家对香港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确定的,明确了发展香港民主制度应遵循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均衡参与等重大原则。针对香港社会在政制发展问题上对基本法附件有关规定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在广泛听取包括香港各界在内的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作出解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作出决定。这个解释和决定,严格地遵循香港基本法的原则精神和有关规定,使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与香港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相协调,有利于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制度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

――审议通过关于反分裂国家法草案的议案,决定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解决台湾问题,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三大历史任务之一。长期以来,为了发展台湾海峡两岸关系,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我们以极大的诚意,作了不懈的努力。但是,近一个时期以来,台湾当局加紧推行“台独”分裂活动,尤其是图谋通过所谓“宪政改造”等方式进行分裂国家的活动。“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的活动,日益成为两岸关系发展和祖国和平统一的最大障碍,成为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的最大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人士和海外侨胞要求以法律手段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实现祖国统一的呼声越来越高,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不少对台立法的议案、建议和提案。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研究提出了反分裂国家法草案。经认真审议,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全票通过了关于反分裂国家法草案的议案,决定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反分裂国家法草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贯彻“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等中央对台工作的大政方针,紧紧围绕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这个主题,充分体现我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一贯主张,同时表明全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共同意志和坚定决心。

――适应改革发展和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需要,加强经济立法。

为了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所作的承诺,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对外贸易法,以保证对外贸易方面的法律规定与世贸组织规则相一致,并适应和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

为了促进和推动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增强交易的安全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电子签名法,以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电子签名规则,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子交易安全,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司法鉴定制度,促进司法公正。

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他们参与审判,对于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由于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规定过于笼统,不利于人民陪审员作用的发挥。为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保障公民依法参与审判活动,加强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

为了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作出统一规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基础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解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和统一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保证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进一步贯彻行政许可法,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适时修改相关法律。

为了贯彻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公路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拍卖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种子法、学位条例等九部法律的决定,对这些法律中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符合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要求的个别条款予以调整或取消,有利于国务院和地方人大清理相应法规,更好地实施行政许可法,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

――修改完善传染病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可再生能源法,加强环境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医学科学不断进步,对一些疾病认识不断加深,我国传染病防治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认真总结传染病防治实践尤其是抗击非典实践中的经验与教训,修订通过了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突出了对传染病的预防与预警,完善了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进一步明确了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的医疗救治工作进行了专门规定,强化了传染病防治的保障制度建设。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对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具有重要作用。

环境保护,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解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的问题,推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依法明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司法实践需要,对刑法进行修正和解释,打击犯罪活动。

为了应对新出现的一些应当给予刑事制裁的严重违法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 五 。针对伪造信用卡活动的一些新情况,对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骗领信用卡等犯罪行为专门作出了刑事处罚的规定,以保护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公众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机构的信誉和金融秩序。针对一些地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违章作业,致使军事设施遭到破坏的情况,刑法修正案对此类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以维护国防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对伪造或者利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种形式的电子支付卡进行的犯罪活动,在适用法律上出现了不同认识,需要对这一问题作出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对刑法中“信用卡”的含义明确解释为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以利于统一执法,打击犯罪。

――根据立法规划和实践需要,常委会还审议了物权法、企业破产法、监督法、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证法等法律草案。

物权法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作用,对明确财产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保护财产权利人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经济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作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基础上,再次审议了物权法草案。

企业破产制度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因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重整、和解或清算等法定程序,使债务得以延缓或公平清偿的债务清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企业破产法草案,以更好地规范企业破产行为,公正审理破产案件,保护破产企业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加强监督是人大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基础上,再次审议了监督法草案,进一步总结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规范监督活动,增强监督实效,使人大的监督工作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有利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为了规范公务员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公务员法草案,以改革和完善公务员制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为了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一方面适应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补充完善治安管理处罚制度,惩治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完善处罚程序,规范警察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为了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公证法草案,以适应经济社会生活中公证工作的需要,继续发挥公证工作预防纠纷、维护民商事活动正常秩序的作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

2004年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的第二年,也是实现本届立法目标的重要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统一起来。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各阶层各方面的利益。以宪法为依据,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在不断总结以往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开拓创新,更加注重提高立法质量,取得了新的进展,立法工作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

1、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是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关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也是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立法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从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出发,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彻于立法工作之中。2004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提出的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完善对公民的私有财产的保护,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重要内容,都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宪法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依照宪法的规定,注重体现以人为本、立法为民,促进社会和谐团结。在传染病防治法的修改过程中,始终将保障人体健康作为立法的重要宗旨,通过完善传染病防治制度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尊重和保护。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体现了法律对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案和可再生能源法的审议和通过,体现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立法宗旨。在审议其他经济、行政法律中,注意对权力的合理分工和科学配置,保障权力的正确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

2、把修改法律放在与制定法律同等重要的位置,适时修改有关法律,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经过20多年的努力,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了480多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等各个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法律的特点是稳定,而社会关系则具有一定的变动性,特别是我国正处于改革转轨的重要时期,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更为明显。为了使法律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注重加强对现有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把修改法律放在与制定法律同等重要的位置。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19件法律中,16件是对现行法律的修改。特别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根据宪法修正案和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迫切需要,经一次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公路法等九部法律的决定。对于这十部法律的个别条款的修改,是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按照急需的、成熟的先改,急事先办的原则进行的,这样既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能够适应现实的需要,及时调整规范社会关系。

对法律适时进行解释,也是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保证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的重要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注重根据社会现实需要,及时对有关法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作出立法解释,以消除对法律含义理解的分歧和偏差,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了两件法律解释。

3、充分发扬民主,加强调查研究,使立法更好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涉及不同群体、不同阶层的利益,其内容所涉及的范围广泛,调整的事项也很复杂,需要深入实际,多方面、多渠道地广泛听取意见,特别是要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不断加大调查研究的力度,坚持从实际出发。每一部法律在起草、审议和修改过程中,都要召开相关的座谈会、书面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并有针对性地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对于重大的立法事项,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亲自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立法是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因为是矛盾的焦点,各方面对于法律应当如何规范,难免会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这就需要加强协商和沟通。力求通过立法合理配置权力和权利,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各项权利;统筹兼顾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各阶层各方面的利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对有关机关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提前介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审议报告,为常委会审议作必要的准备。法律委员会坚持逐条审议法律草案,认真研究采纳委员、代表提出的意见。法制工作机构及时、全面收集整理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并研究提出相关解决方案,立法服务工作不断加强。经过深入、扎实、细致的工作,进一步提高了立法质量,使法律更好地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和根本利益。(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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