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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是和谐社会的基石

2005-03-1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嘉宾:公丕祥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本报记者袁 我有话说

记者:公平正义与民主法治、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一起,构成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据你的理解,司法公正对于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建设和谐社会具有怎样的意义?

公丕祥:公平正义,即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

,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这一切都需要公正的司法。

司法的基本职能就是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稳定秩序。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必须依法司法、公正司法。和谐社会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必须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和谐社会是一个稳定的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必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社会是一个公正的社会、公平的社会。现代法治是公平正义的体现,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载体,司法公正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石。

记者:肖扬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说,2004年,人民群众涉诉来信、来访大幅上升。最高法院全年共办理来信来访147665件人次,上升23.6%;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办理来信来访422万件人次,上升6.2%。你如何看待这一现象?

公丕祥:司法实际是社会生活的一面镜子,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各方面的矛盾和利益冲突,都要反映到司法中来。过去,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主要依靠行政机关解决,现在越来越多地转向司法机关寻求解决。所以,人民法院面临的矛盾和压力越来越大了,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在这时候,人民法院要更加头脑清醒,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判决的方式、调解的方式,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只要我们公正司法,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当事人,确保案件质量过得硬,审判活动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经得起社会的评判,我相信案件的当事人就会息诉服判,涉诉上访就会大幅减少。

记者: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你如何看待通过调解解决纷争、促进和谐?

公丕祥:调解作为重要的诉讼机制,具有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调解让诉讼更加“人性化”;调解可以有效降低诉讼的对抗性。调解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协商和妥协,促进当事人之间互谅互让和友好合作,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调解更符合诉讼效益的要求,也能节约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调解结案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纠纷的真象和他的利益所在,所以他们自愿选择的处理结果应当说是最符合他们的利益需求的,也最接近当事人追求的实体公正。因此,我们要在司法活动中加大诉讼调解力度,为公正司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作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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