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地税局近日规定,因任职或者受雇而从本校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监考费、讲课费、评审费、科研酬金、年终加薪、年终双薪、劳动分红等,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都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教育工作以外的兼职、讲课等劳务和发表作品取得收入,分别按“劳务报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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