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树发在《马克思主义研究》2005年第1期撰文认为,马克思主义观是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本质、特征、结构、作用,发展阶段、发展规律、历史命运,以及它与其他科学和各意识形态形式的关系等的根本看法
依法执政首先应依宪执政
许崇德在《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撰文说,宪法的内容比其他的一般法律更具根本性,其他一般的法律只是相应地规范国家生活的某个具体方面,而宪法则全面地规范重大的原则问题。宪法是母法,一般法律的制定都须以宪法为依据。虽然从总体上说,宪法和法律都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表现。但是具体来说,党的最重要的主张和人民的最根本的意志是由宪法集中表现出来,而其他的则由一般法律加以表现。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因而宪法与执政党的关系更为紧密。如果规范和保障国家根本制度的宪法受到了损害,那就是损害了国家的本原,这无异是动摇了国家的根基。所以,依法治国首先应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应是依宪执政,宪法是依法执政的基础。
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学说的社会关系解释模式
周志山在《学习与探索》2005年第1期撰文说,社会关系理论是唯物史观的基本内核。着眼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及其历史转换来考察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人学思想的独特贡献。所谓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关系解释模式,就是从社会关系的视角来考察人的存在及其发展。人的发展就其实质而言是社会关系的发展,以社会性为根基来构筑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过程,是马克思人的发展理论的深层意涵,只有呈现和阐明马克思人的发展学说的社会关系解释模式,才能把握马克思人学思想的本真内涵。无论是马克思提出人的全面发展学说的缘由、出发点和理论基础,还是他对人的全面发展学说的基本内涵、基本特征、实现过程和根本宗旨的论述,都是以社会关系为考察视域的。
从市场制度学层面看和谐社会建设
夏德银在《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5年第1期撰文认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要有可能的市场制度作为保证,从而协调和处理好市场经济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当前,抓好市场制度建设应主要从三个方面努力:发展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必须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建构可持续发展的市场文化,实现市场经济和精神文明的良性互动;进一步创新和完善群众工作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