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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弱在信息内容产业

2005-03-2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中国工程院院士 朱高峰 我有话说

朱高峰通信技术与管理专家,长期从事电信科研工作。一九九四年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曾任邮电部副部长、

中国工程院副院长。

信息产业在度过了泡沫期后,现在又开始快速发展,但很多问题仍未解决。在这个时候,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用实事求是的态度分析问题是非常必要的。无论从整个信息化发展角度来看,或是从发展信息产业的角度来看,信息内容或称信息内容产业都是最薄弱的一环。

在我看来,目前信息内容及其产业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用信息贫乏。其原因有几种,一种是客观条件不具备,目前的技术水平达不到,例如天气信息的准确度不够高,地震还无法准确预报等。第二种是提供的信息模糊不清。例如我至今也搞不明白气象预报中说下雨概率占70%,是指预报地区内有70%的地域会下雨,还是预报地域内所有地点都有70%的可能下雨,还是至少一个地点有70%可能下雨。第三种是不重视,人为地导致信息贫乏。

第二,信息梗阻,包括收集渠道和传播渠道两个方面。

收集渠道的梗阻主要有两个原因,首要的是源于保密和出于意识形态控制的信息垄断。保密是必须的,但不能扩大化,造成人为的信息不对称。这实际上妨碍信息合理传播,影响了工作效率和民主进程。信息收集渠道梗阻的另一个原因是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有利于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和创新工作,促进社会的技术进步。可是,当知识产权代价过高时,就会阻碍发明和创新的广泛应用。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作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手段之一,在相当程度上起到抑制发展中国家的作用。

信息在传播渠道中的梗阻,一是由于技术手段的不足。例如,目前全世界还有1/3的人没有打过电话,中国能接触互联网的人还只有6―7%等等。二是支付能力不足。获取信息是要付出代价的,我国很多图书馆由于经费不足,订阅的刊物,尤其是国外的刊物越来越少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第三,无用信息泛滥。随着信息系统的发展,垃圾信息越来越多。电子邮件信箱中垃圾信息更多,一个经常使用电子邮箱的人每天所处理的垃圾信息是有用信息的若干倍,已成为公害。

第四,存在信息偷盗现象。偷盗对象一是秘密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另一类是窃取版权。

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很复杂,但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是观念上的问题。一方面是建立信息系统的目标不明确,还较普遍地存在着为信息化而信息化的情况。往往把传递环节建立起来就认为完成了任务,而不去管内容和应用了。另一方面还存在着观念僵化,如对保密范围的扩大化,对于信息公开的抵触等等。

其次是法规的欠缺。至今我国在信息领域的法律还甚少,电信法已起草多年,一直未能出台,信息公开法还没有。最近全国人大通过了电子签名法,是个很大的进步,但它的法律位置较低,只能解决操作执行层面上的问题。总的来看,缺乏法律依据是信息化、包括信息内容在内发展受到制约的重要因素。

再次是体制分割。由于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条块分割在我国普遍存在,在信息化领域中即表现为垄断信息内容,不愿把自己掌握的信息与他人共享。

第四是产业链不适应。信息系统应该是先有内容,然后才是经过传递得到应用。但由于信息服务业主要是从电话网发展起来的,而电话网中的内容是由用户提供的,与经营者无关,因此就构成了用户和网络两个环节。而其后才出现了可以提供大量内容的业务环节。所以从产业链背景来讲,其发展方向与信息系统本身是反向的。最后是利益及其分配问题。一方面由于因特网起源于科研与教育领域,没有建立起按成本收费并获取利益的模式,导致进入商用领域后产业化的艰难。另一方面,由于网络运营商处于强有力的中心位置,内容提供商必须通过网络才能接触到用户,因而在利益分配上网络运营商处于绝对有利地位。而网络运营商由于过去长期垄断经营的习惯,往往不能与其他人,包括内容提供商合理分配利益,这就严重影响了内容提供商的积极性。

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坚决贯彻科学发展观,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信息系统的建立、运行要为人民服务,因此必需提供健康丰富的内容。其次要加快包括电信法,信息公开法,信息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在内的法律、法规的建设。法规起草必须站在国家立场上,合理处理政府,企业,公众之间的关系。有了法律,还必须严格执行。

在政务信息方面必须条块结合,建立公共平台,以信息公开和为公众服务为出发点,提供一站式服务。对于商务信息,应鼓励企业通过网络提供充分的商品和贸易信息,建立电子商务公共平台为广大中小企业服务,要建立诚信体系,提高信息的可靠性,可信性,以信息流实现商流,资金流和物流的统一,提高交易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同时,还要大力发展信息内容产业,包括内容开发、收集和加工、再加工,以及各类纸质信息的电子化。针对不同用户需求的信息分类制作,编排,索引,导航等,各种娱乐游戏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信息服务业应实现产业链合理重组,内容提供,信息传播和用户接入服务各环节要建立密切合作,实现利益合理分配,各尽其职,各得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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