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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地、火、水、风”为我善用

2005-03-3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冯永锋 我有话说

古希腊哲学家认为,构成世界的四大元素是“地、火、水、风”。而如今的可再生能源则几乎都可在这“四大元素”上找到对应领域 地―――地热,火―――太阳,水―――小水电,风―――风能。科技进步使现代人类能够巧妙地将这些能量为我善用。

《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年2月28日“高票通过”,2006年1月1日起实

施。这部法律的通过有什么意义?它能在多大程度促进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呢?

可再生能源量每年达8亿吨标准煤

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助理巡视员王凤春说:“可再生能源是指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目前主要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中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潜力很大。据国家发改委有关单位测算,在今后20年―30年内,具备利用条件的小水电、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量,预计每年可达到8亿吨标准煤。”

水能算不算“可再生能源” 全国人大代表、皇明太阳能集团总裁黄鸣说:“几次讨论会上,对这个问题争论得颇为激烈。目前这部法律里没有对其作出明确,只是在第二条里加了一句‘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大中型水力发电属于‘常规能源’,一般来说,5万千瓦以下的小水电,才能纳入可再生能源体系。”

王凤春说:“现阶段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成本比较高,国家必须给予必要的扶持。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因此,法律分别就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财政贴息贷款,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提供税收优惠等财政扶持措施作了规定。不过,由于可再生能源法是‘政策框架法’,其有效实施有赖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适时出台配套的行政法规、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发展规划。有关部门应当抓紧研究起草相关的实施细则。”

不允许居民安装太阳能将是违法的

由全体电力消费者分担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费用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可再生能源法》也采用了这一国际通行规则。总体来看,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要高出常规能源平均上网电价,其中差额部分要在销售电价中分摊。清华大学副教授张希良说:“这部法律的第十九条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规定,并可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这在明确地激励那些有识之士们,赶紧投资到可再生能源领域来。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和商业化。”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主任梁志鹏说:“按照此法规定,可再生能源所发的电,电网公司必须全额收购。电网公司并不吃亏,因为其收购成本在全部电力中进行分摊,最终由消费者买单。国家还扶持在电网未覆盖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黄鸣说:“这部法律也给消费者撑了腰,过去,有些住宅,只有楼顶的住户可以装太阳能热水器;有些城市、小区嫌热水器‘不美观’,甚至出台政策不许居民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以后这样的事情将不许再发生了,这部法律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技术规范,在建筑的设施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对已建成的建筑,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住在顶楼以下的,可以拿这部法律去和楼顶住户据理力争;城市居民可以拿这部法律给城市的管理者或者小区的物业看,告诉他们不允许居民安装太阳能是违法的。”

亟须各地尽快出台激励政策

王凤春指出,这部法律规定各地要根据可再生能源中长期目标编制有关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先有目标,后有规划,明确了编制规划的主要目的是落实中长期目标,使规划成为总量目标制度的组成部分。这与资源、环境立法中有关规划的通常规定是不同的。规定能源生产和消费中可再生能源的总量目标,包括强制性的和指导性的,为在一定时期内形成可再生能源有效市场需求,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但能源基金会王万兴博士也在担忧,这部法律没有制定明确的总量目标,只是提出要建立总量目标。如何把目标分解到各个省市区?各个省市区又如何出台相应的激励政策和发展思路?这是当前最亟须解决的问题。

梁志鹏说:“我甚至想过,也许国家应安排一些有特点的地区进行优先试点,也有可能对启动相对容易、基础较好的行业进行更有力的扶持。不过,这都有赖于各地尽早提出自己的发展细则。各地既要制定中长期目标,也要制定可立即着手的短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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