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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应“以学生为本”

2005-04-0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晏扬 我有话说

教育部近日正式颁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从今年9月1日开始,新《规定》将在全国普通高校、承担研究生教育的科研机构正式实施。纵观新《规定》,其中的一个突出“亮点”,就是体现了“以学生为本”。这既是一种教育管理模式的创新,又是一种教育观念的进步,值得一议。

我们注意到,新《规定》

用相当篇幅阐明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除明确规定了学生的六项权利和六项义务之外,还规定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纪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新《规定》细化了有关学生考试作弊的惩治条款,在加大惩治力度的同时,也限制了学校处分权的滥用……所有这些,一言以蔽之,就是新《规定》加强了对大学生各项权利的保护,确立了学生在学校内部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地位。

长期以来,在旧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影响之下,高校管理者习惯将大学生看成是需要呵护和管教的人,是义务主体而非权利主体,高校和大学生处于权利 权力 的严重不对等状态,以至于高校可以任意处置学生,而学生只能被动服从学校的管理。现在看来,这种管理模式和观念,已经明显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学生与学校的关系不应该是一种简单的管教与被管教、管理与被服从的关系,而应该是一种相互平等的“教”与“学”的关系,学校在教育、管理、保护学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与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一种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新《规定》加强对大学生各项权利的保护,确立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将有利于促进高校转变教育和管理观念,切实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确立“育人为本”和“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新观念。

需要强调的是,新《规定》体现出的“以学生为本”,与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是一脉相承的。“以人为本”是一个内涵丰富而外延宽泛的总概念,而具体到各领域、各行业,“以人为本”中的“人”又有不同所指。就教育行业而言,“以人为本”中的“人”就是指学生,学生是教育关系 学校关系 的主体,应该成为学校的“主人”,包括教育制度设计、教育管理、教学改革等各个教育相关环节,都必须围绕着提高学生素质、保障学生权益、尊重学生人格展开,而所有的教育工作者,都应该是为受教育者 学生 服务的,而不应该是高高在上的管教者。

从这个角度看,新《规定》体现出的“以学生为本”,就是对“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和贯彻,从“以人为本”到“以学生为本”,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是将“以人为本”思想运用到具体的教育实践之中,代表了时代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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