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公布以来,中央电视台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在全台工作例会上予以传达,同时要求各中心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结合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第二阶段的党性分析工作,对照《规定》中的各项要求,寻找自身不足并且加以整改,以
《规定》的制定和颁布有利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新闻采编人员队伍。我国的新闻队伍整体素质是比较高的,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时还要看到,我们离党和国家的要求、离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距离。《规定》从政治立场、思想观念、采编作风、工作要求、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对新闻从业人员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这对提高新闻从业人员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领,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意义深远。
《规定》的制定和颁布,符合新闻媒体发展的规律要求。以比较的眼光看,越来越多的国家都把对新闻从业者的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尽管各国制定新闻从业人员管理的规章或法律目标各有不同,但它们对新闻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都有比较严格的规定。根据本国特定国情建章立制,实施制度化、法制化管理,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顺应时代潮流。
《规定》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我国对新闻从业人员的管理向制度化和法制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制度文明的具体体现。以往新闻从业人员在采编过程中的很多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很难界定。《规定》的实施使得我们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透明度随之大大提高。制度表面看是一种限制、约束,但明确权利义务本身,也是对新闻从业人员的一种保护。
《规定》明确提出了新闻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的“三为”方针。这个方针一方面适用于所有新闻从业者,另一方面还为党员新闻从业者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明了方向,对我们在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提出了总体要求。“三为”之间具有严密的逻辑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促进。它的核心是要求新闻报道必须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规定》为我们正确地把握正面报道和舆论监督之间的辩证关系奠定了基础。正面宣传为主的新闻报道方针,实际上就是新闻服务大局意识的具体化。所谓大局,就是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来建设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新闻报道不但要客观、公正,更重要的是要鼓劲,要给人以积极向上的动力,要增强人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舆论监督是新闻报道的重要功能之一,但报道违法违纪案件,也要注意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使之服从于大局这个总目标。
《规定》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许多原来不那么突出的问题开始突显起来。我们看到,《规定》的条款都是针对某些现象、某些容易出现问题的领域而提出的,比如党和国家机密问题,民族宗教问题,个人隐私问题等等。《规定》还严格而明确地确立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的回避制度和职位的轮岗制度,以及对违纪违规者的查处办法,从而为我们堵塞漏洞、防范新闻腐败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规定》要求新闻采编人员坚持“三深入”,落实“三贴近”。《规定》点明了实现“三贴近”的途径,也就是要在新闻报道过程中求真务实,不断创新报道内容、形式和手段,增强新闻报道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电视新闻报道的特点是声像结合,应更好地发挥时效性和现场感强的优势,真正做到节目好听好看,让观众喜闻乐见,使我们的宣传达到“润物细无声”的境界。
电视媒体如何承担起其应有的社会责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既严肃又艰巨的任务。随着新闻宣传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全社会对新闻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播音员、主持人可以说是反映电视新闻从业人员整体形象的一面镜子,代表着电视新闻采编人员的整体风貌,对维护新闻整体声誉负有重责。作为中央电视台的播音员、主持人,我们更是肩负着弘扬民族精神、传播先进文化的政治责任;肩负着服务大众、实现舆论监督的社会责任;肩负着廉洁自律、自尊自爱、维护媒体形象、公众形象的道德责任;肩负着爱岗敬业、精益求精的职业责任。我们深知,荣誉来自党和人民,荣誉是对我们做好工作的鞭策,我们必须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使命感,对党和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为此,我们不能有一丝一毫的放松和懈怠,要善于学习,勤于工作,严于律己,做遵守《规定》的模范,努力成为一名党和国家放心的、人民满意的新闻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