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由过去重管理轻服务、“以政府为中心”到开始注重公共服务、“以满足人民的需求为中心”的转变,是政府改革的必然趋势。事实上,服务已经成为21世纪各国政府行政管理的主旋律,服务精神是21世纪政府行政的灵魂。为了更好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建立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服务型政府就成为一种必需。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或国家占绝对地位的集体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也不是部门利益和团体利益。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我们可以把公共利益理解为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亦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政府权力来源于公民的权力让渡,是公民权力的代理人和公共利益的当然代表。因此,判断一个政府是否具有合法性,最根本的一点就是看其立场和出发点是不是公共利益,是否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发展。公共利益是现代政府合法性基础。现代政府取得和增大合法性的主要途径就是服务于并最大可能增进公共利益,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公民最大程度的认可和同意。
服务型政府是以社会本位、公民本位的行政理念为指导,以社会和公众为中心,以促进社会进步和满足公众需求为目标的政府。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和公众的共同需要,因而是服务型政府行政活动的逻辑起点和最终归宿。任何偏离公共利益的行为和做法,必将使服务型政府失去原本的意义。在现实政府行政管理过程中,个别地方和部门受自身利益驱动,以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利益为行动原则,形成各色的地方保护主义,部分政府部门因追求自身利益导致机构规模不断扩大、行政经费日益上涨;官员个人进行权力寻租,以权谋私等,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威信,毁坏了政府形象,必须彻底扭转。服务型政府应以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围绕公共利益开展活动。这是因为,从本质上讲,公共利益规定了服务型政府的行政方向和职能范围,公共利益是服务型政府最根本的价值诉求。
为此,政府应树立公共利益观念,增强服务意识。世界著名管理大师杜拉克指出 “当今社会不是一场技术,也不是软件、速度的革命,而是一场观念上的革命”。观念支配行为,行为体现观念;观念是行为的先导,行为是观念的后果。任何管理上的突破,都是以观念的更新为先导的。西方经济学认为,政府及其官员是具有自身利益的“经济人”,因而常常在其私利驱动下发生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要建立服务型政府,首先要树立牢固的公共利益观念,把公共利益观念置于核心地位,使政府行为在公共利益观念的支配下服务于公共利益并使之最大化。其次,要从管理控制观念转变为服务观念,从高人一等的“管理者”、“父母官”转变为人民的“公仆”和“服务员”,使服务意识贯穿行政活动的始终。
要进行服务型政府条件下的制度建设。要确保政府的服务性行为的持续性,使之不因人为因素的改变而改变,那么就必须通过深化体制改革,加强制度建设,以完善的服务制度加以保障:(1)建立公共利益表达机制。公共利益源于对共同价值准则的对话协商。政府要从公共利益出发搞好服务,前提是认真了解公众意愿及其真实需求,清楚他们需要什么样的服务,这就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利益表达机制,搭建利益表达平台,使各种利益经协调整合出公共利益;(2)完善政府回应机制。政府回应,就是政府在公共管理中,对公众的需求和所提出的问题作出积极的反应和回复的过程。政府对公共问题及时有效的回应是政府服务的重要方面;(3)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公民不了解政府信息,部分官员便有可能进行暗箱操作;没有信息透明,个别官员便可能营私舞弊,公民便可能受。公开政务、公开政情是政府有效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保障;(4)建立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和严格的行政问责机制。传统的管制型政府实行以GDP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这使得各级政府以GDP指标为中心纷纷展开各种绩效工程,以至偏离公共利益方向甚至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司空见惯。服务型政府应建立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将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为社会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上来,强化政府的社会服务功能。与此同时,建立严格的行政问责机制,追究政府行政机关和官员在公共服务职能方面失职的责任。
要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坚持把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是利益多元化的社会。根据公共选择理论,政府也是理性的经济人,具有自身的特殊利益,是多元利益主体之一。政府的组成成员也是经济人,天生地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地方和部门也有自身的局部利益或小集团利益。在政府内部各种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掺杂伴生、关系错综复杂的客观情况下,必须使政府自身利益、部门利益、个人利益服从于公共利益,坚持把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同时,要对其他利益加以引导,使其自利行为不致危害公共利益并朝利他的方向发展或产生利他的客观效果。(作者单位:湖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