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社会广泛关注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日前由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公布。记者今天就《暂行规定》出台的有关情况采访了国务院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李荣融。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问题比较突出
据统计,截至2003年底,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共有15万户,其中中小型国
李荣融说,作为一种改革探索,企业国有产权向企业管理层转让对于调动企业管理层的积极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不少国有中小型企业通过改制重新焕发了生机与活力,增强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但近年来也发现,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有的自卖自买,暗箱操作;有的以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为融资的担保,将收购风险和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金融机构和被收购企业;有的损害投资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一些不稳定因素等。
研究制定《暂行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按照中央确定的方针,在做强做大国有大型企业的同时,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型企业,保证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二是确保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这既是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需要,也是保护企业管理层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大型国企国有产权暂不向管理层转让
此次公布的《暂行规定》规定,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可以向管理层转让,而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暂不向管理层转让,对此,李荣融表示,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目前由管理层出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许多条件还不成熟。如国有资产价格缺乏合理有效的发现和形成机制;管理层缺乏足够的资金;企业的内外监控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健全,以及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后有可能加剧内部人控制的现象等等。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涉及面广,影响大,一旦在此过程中出现问题,将会给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较大冲击和波动。
其次,由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并控股,是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这不利于国有大型企业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利于建立市场化配置经营管理者的机制,与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股份制改革的方向不相符合。
第三,由于国有大企业资产总量较大,一般情况下,管理层自有的和可以规范筹集的资金难以达到控股所需资金的数额,脱离我国实际情况推行管理层收购,很难避免不规范的融资行为发生,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国企股权或期权试点专项办法正在制定
对记者提出的这一文件出台后是否意味着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股权或期权激励试点将被叫停的问题,李荣融表示,《暂行规定》所规范的是国有产权交易中,企业国有产权持有人作出转让决定后,管理层作为平等的竞买方之一出资购买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而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实施的股权或期权激励试点虽然也使得管理层拥有了部分产权,但这与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不同。股权或期权激励试点,属于国家确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内容,是对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要求的具体贯彻落实,目的是要在国有企业中推动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这与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有本质区别,二者不能混淆。对于国有企业的股权或期权试点工作,国资委正在积极研究制定专项办法。(本报北京4月14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