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的一个亲戚在化工厂工作,他近来经常感到头痛、浑身乏力、健忘,去看病时大夫认为可能与从事的职业有关,建议他去看看职业病门诊。我们想了解如果患了职业病,国家有什么政策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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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读者 关佳
答复:
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根据2002年5月正式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第4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如劳动者怀疑自己患有职业病,首先应该去指定的医院进行检查。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具体包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