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由于香港社会对行政长官缺位后补选的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意见,为了保证“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的正确实施,确保新的行政长官的顺利产生,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和香港同胞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是完全合法和必要的,也是十分及时的。
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解释草案的内容,认为解释草案明确补选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为剩余任期,有充分的法理依据,符合基本法有关行政长官选举制度的设计,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也符合世界各国的通例。许多委员说,根据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由任期五年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的。基本法规定选举委员会任期五年,当然只能选举产生任期五年的行政长官,在行政长官五年任期内因故辞职导致缺位的情况下,由该选举委员会选出的新的行政长官,其任期理当是原来的行政长官没有任满的剩余任期。而且,去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基本法的规定专门作出决定,2007年第三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在不实行普选的前提下,可以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这表明第三任行政长官只能在2007年选举产生。因此,现在行政长官缺位后补选的新的行政长官,只能完成原行政长官没有任满的剩余任期,不能跨过2007年。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次解释草案的提出,体现出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委员长会议提出解释草案后,依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征询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并派专人到深圳听取了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包括法律界在内的香港各界人士的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香港回归以来,中央坚定不移地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香港基本法办事,全力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中央对香港工作的一切出发点,都是为了香港好,始终以香港同胞的福祉为依归。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补选的行政长官的任期问题对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有利于香港特区依法如期选出新的行政长官,有利于香港的繁荣稳定。
一些常委委员表示,为了保证香港基本法的贯彻落实,需要进一步加强对香港基本法的研究和宣传普及工作,使广大公众正确理解基本法、遵守基本法,保证基本法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