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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欧洲游如何保护合法权益

2005-04-2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宋北 我有话说

欧洲已经对中国游客全面敞开大门,参加旅行团到欧洲旅游时,如何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旅游局的提示是 不要选择中介公司、咨询公司或冠以“某某假期”、“某某之旅”的旅行社。

只有具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资质的旅行社才能组织游客赴欧旅游,旅行社必需出示“出境旅游组团许可证书”等相关证照。游客

在报名时,不要选择像中介公司、咨询公司或冠以“某某假期”、“某某之旅”招揽游客的各类机构。目前,北京只有41家具有出境旅游经营资格的出境旅游组团社,其名单可通过北京旅游信息网查阅,并可在中国旅游网上查阅截止到目前,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并正式开通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游客在报名参团时,应前往组团旅行社注册办公地报名,如果您在旅行社收客网点门市部报名,应查看该门市部是否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门市部标牌和注有投诉电话的服务质量监督牌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

三大步骤理智选择旅游产品

欧洲游产品丰富多样,在选择时,可通过三大步骤进行比较。首先是看广告。在阅览广告时,一定要注意看是否有旅行社的名称、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电话,对未标明地址、许可证号,只有一个电话联络方式的广告,您不要选择。个别旅行社抓住一些旅游者还不成熟的消费心理,钻广告的空子,在广告宣传上设置陷阱,用“观赏”、“体验”等等模糊不清的字眼,看似产品内容花里胡哨,而对旅游线路、项目、时间没有明确表述。

其次是看行程,多了解所参加旅游团的具体行程,包括时间、游览内容、住宿餐饮安排、景点游览停留时间、购物次数、航班班次等等。行程有多样,个别旅行社违背诚信原则,在行程上设置了多个陷阱,压缩景点游览时间、增加购物次数和时间等等,使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还要看价格,旅游产品的价格由于行程的不同,在价格上也会产生很大差异,与其在行程中的服务质量标准息息相关。作为一名成熟的旅游者,您应做到理智消费,不要选择直观价格过低的旅游产品,有句顺口溜 天上大掉馅饼,小心脚下陷阱。所谓的价格陷阱,其表现无非有二 一是到达旅游目的地之后强迫旅游者购物,增加自费项目,降低交通、餐饮、住宿、导游服务等方面的标准;二是签订出游合同时将自费项目的费用强加给旅游者。这些都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利益,导致投诉增多。

规范的旅游合同是事后索赔的依据

在旅游行程和价格确认后,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北京市旅游局向北京地区41家出境游组团社和广大旅游者推行使用《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并要求各出境游组团社积极引导当事人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并按照示范文本的条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旅游产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具有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购买旅游产品的旅游者无法在事前检验旅游产品的质量,因此不签订书面合同,您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您在签订合同前务必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合同内容包括 行程时间、交通工具的档次、住宿条件、餐饮标准、游览项目、付费方式以及其他服务和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等。同时,您要注意双方确认后签字并加盖旅行社社章,且签订合同后再付款,向旅行社索要正式发票。此外,为防止意外发生,在参团欧洲游时,游客最好为自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正确处理团队旅游活动中的质量争议

旅游过程中,双方一旦发生质量争议或纠纷,应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及有关约定及时进行交涉和协商。同时,旅游者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关证据。如当时不能协商解决,旅游者应事后向组团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特别提醒您的是,出现问题后,对旅行社提出的合理补救措施应予以配合,不可意气用事,盲目扩大事态,因为由此而引起的损失要由旅游者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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