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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中日三个政治文件诞生历程

2005-04-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吕耀东 我有话说

20世纪70年代,以《中日联合声明》的发表及《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缔结为标志,中日邦交正常化得以实现,中日两国终于结束了相互敌对的历史,恢复了源远流长的传统友好关系。可以说,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和《中日联合宣言》三个重要文件中,发展“中日友好关系”是贯彻其中的主题。建立和维护长期稳

定的中日友好关系,是中国一贯倡导的对日方针。在当前中日关系困难时期,回顾过去中日邦交正常化的艰难历程,对于维护中日两国人民友好大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日邦交正常化与《中日联合声明》

早在中日邦交正常化之前,周恩来总理就曾对日本友人说,中日双方要缔结的和平条约,不是单纯宣布战争状态结束,而主要是在于使中日两国世世代代友好下去,并建议称之为“和平友好条约”。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政府在北京发表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中日联合声明》,宣布中日双方“同意进行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目的的谈判”,并表明《中日联合声明》的内容还将以签定和平条约的形式加以确定。1975年1月,中日双方达成两点共识 一是即将缔结的条约是面向未来走向友好的条约;二是条约的内容以《中日联合声明》为基础。

邦交正常化法律手续的最终完成

1978年3月,中日长期贸易协定签定,双方在经贸领域的不断合作,为促进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签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日本也强调缔结日中和平友好条约的作用及重要性,表示“缔约可以使日中关系稳定,可以就日中之间的各项悬案和国际问题,更顺利地交换意见,日中关系的稳定对确保亚洲的和平与稳定都有好处”,表明了日本与中国缔结友好条约的愿望。1978年5月初,日本首相福田赳夫访美时,美国总统卡特表示“对日中关系的进展感到高兴”。美国在中日缔结和约问题上的积极态度,使日本政府进一步加快缔约进程。1978年8月12日,中国外交部长黄华和日本外相园田直分别代表本国政府正式签署了《中日和平友好条约》。1978年10月23日,邓小平亲赴东京参加互换条约批准书仪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正式生效。中日两国和平共处、世代友好的大方向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经两国立法机关审议和批准,中日邦交正常化法律手续最终完成。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使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所规定的两国关系准则,以条约的形式得到了体现和发展。《条约》表明 双方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条约的签定,开辟了两国长期友好合作的新时期。

中日邦交正常化能够得以实现,是国际环境和国内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首先,中美关系缓和、美苏两极格局向美苏中战略三角演变,为中日邦交正常化营造了宽松的国际环境。其次,中日两国从战略高度出发,坚持策略上的务实性与灵活性,是中日邦交正常化的关键所在。特别是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等国家领导人以高超的外交艺术和政治智慧,审时度势,积极主动,果断决策,使中日邦交正常化得以顺利实现。再次,中日两国沿着“民间先行,以民促官,官方谈判”的渐进方式,充分发挥了“民间外交”在中日邦交正常化进程中的积极作用。

《中日联合宣言》 中日关系新构想

中日邦交正常化揭开了当代中日关系的新篇章。它不仅恢复了中日两国的历史传统友谊,为两国的友好交流重新拉开序幕,同时也为东亚区域合作创造了和平与发展的良好环境。

1998年11月26日,中日根据国际环境和中日关系的新变化,在遵守《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两个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发表了反映新时代特征的《中日联合宣言》,表明中日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和平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新构想。在这三个基本文件的指导下,中日关系取得了长足进展。特别是中日双边经贸关系得到了全面、迅速的发展,成为两国关系中“双赢”效果最显著的领域。据日本财务省统计,2004财政年度,日中贸易总额达到约2000亿美元,中国已经成为日本最大的贸易伙伴。

然而,近年来,日本在历史、领土和台湾问题上频频挑起事端,背离了中日三个基本文件的“和平友好”精神,恶化中日关系,严重动摇了中日政治互信的基础。本着维护中日关系稳定发展和两国人民友好的大局,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最近就发展中日关系提出五点主张,其中特别强调了“要严格遵守中日三个政治文件,以实际行动致力于发展面向21世纪的中日友好合作关系”的重要性。可见,充分认识中日邦交正常化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是十分必要的。因为,中日关系发展的历程表明,坚持并恪守中日三个政治文件的原则和协议是使两国关系健康稳定发展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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