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的道义基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动力。实践证明,在制约社会和谐的各种力量中,由道德价值观凝聚起来的精神上的和谐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人们只有有了共同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追求,面对社会的诸多矛盾和利益冲突,才能达成谅解、形成共识、理顺情绪、疑结意志和力量、协调行动,步调一致地去化解矛盾、消除冲突。因此,从伦理学意义上说,和谐社会乃是社会的多元利益主体通过道德的认同和行为选择的协调而形成的一种有利于满足人的需要、促进人的发展的社会良好的道德关系和精神氛围。
影响当代中国社会和谐的重要问题之一,是如何对待和处理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本身就有着深刻的伦理道德内涵。现实表明,由于一些不公造成了人们之间的摩擦与冲突,使之成为牵动全社会各个阶层的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但是,这些摩擦和冲突有不少并不仅仅是由财富分配不公而引起的,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人们不公平感所致。显然,财富分配的不公和人们的不公平感并不是一回事,后者内含着诸如文化、心理、传统、习惯等复杂因素,在一定意义上,它主要取决于人们的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意识。事实上,人们的公平、公正的要求和效率意识之间的矛盾常常表现为社会调控和主体意识之间的不和谐,而在今天的经济转型期,这种不和谐又常常表现为人们的一种矛盾的心态:一方面希望自己能够不落人下风,平等地获得谋取物质利益的条件和机会,把凡是能够满足自己利益的观念和行为都看成是公平、公正的,反之则视为不公;另一方面又希望改革发展的机遇能格外地垂青于自己,希望自己或自己所在的小团体能够独享资源、政策等多方面的优惠,能够享受改革开放发展的成果而不愿意承担其中的风险,目的就是使经济效益在自身获得最大化,否则不公平感便油然而生。这表明,人们的公平、公正的要求和效率意识的矛盾反映出一个问题:在对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的关系的理解和处理上存在着明显的偏颇与失衡。道德是人类精神的自律,是以调节人们的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为中心而展开的。在不同的时代,由于历史条件、经济关系、阶级基础不同,对于这两者的关系有着不同的取舍和处理,形成了不同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方针,社会主义道德则是以协调这两者的关系,实现其和谐一致的发展为价值方针和价值目标的。因此,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无疑可以为促进我国社会当前公平、公正和效率之间矛盾的化解,提供道义基础和价值导向。
当然,应该看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提供了新的契机和动力。经济转型时期,现代化的发展冲破了传统社会那种人的生存空间狭小、职业划分简单、社会结构单一和人们的社会身份稳定的状况。与此相适应,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标准、行为取向也日趋多样化。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社会主义道德的基础上把社会的多元价值观念和人们行为的多维道德取向整合起来,使其得到合理的调适,最终能够在整体上不偏离正确的轨道,朝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必须直面的新情况、新问题。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应该适应这种新情况、面对这些新问题,才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道义支撑和精神纽带。事实上,社会主义道德是人类道德发展史上一切合理的、健康的、有利于人的发展和精神完善的积极成果的总和与升华,它始终是以事实和价值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的辩证统一为立足点的。如果说和谐本身就是一种道德要求的话,那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应该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总的目标指向。我们应该从这一现实的目标指向来思考和改善我们的社会道德建设。具体说来,在经济转型时期,我们要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为总体坐标来思考社会主义的道德原则规范体系的建构和完善,并由此出发,对于一些长期积郁在人们心头的伦理困惑和道德疑难,作出历史与现实、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的新的诠释,并引导人们以开放的心态去吸纳西方发达国家在伦理学研究和道德建设中的积极成果,使之能够“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构成因素。以社会主义道德基本原则集体主义为例,如果我们不能正确地理解马克思所肯定的“合理地理解个人则是道德的基础”这一论断,那么我们在宣传和贯彻集体主义原则所要求的集体利益优先的时候,就可能自觉不自觉地消解人们正当的个人利益。然而“个人利益不是一个道德诫律,而是一个科学的事实”。作为一个科学的事实,个人利益是无所谓善恶的。而人们的一切言论与行动又总是以他的个人利益的获得为其最初的动因的,它们也必然要指向某一社会对象,涉及到社会中的人和事,形成某种利益关系结构,这时就不仅有可能而且有必要对其追问一个是否合理的问题。这个问题不是在什么别的地方而只能在是否损害他人或社会集体利益中去求解。可见,集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要充分地发挥它在消除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的应有功能,也只有在它能够使人们的个人利益和他人或社会利益成为互赢互促、获得统一的道义保证中才是现实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应该努力在实践中去探索实现这两者间的互赢互促的条件、机制、途径和方法,而不能只是停留在告诉人们什么是“应当”、什么是行为的“不应当”的抽象的宣示上。
“应当”和“不应当”是道德评价的一对重要范畴。“应当”指的是合乎道德的要求、具有道德价值即善的行为;“不应当”则是指违背道德要求、损害他人或社会集体利益的行为,也即通常讲的缺德或恶行。但是现实生活是复杂的,人们的行为活动也是多种多样、丰富多彩的,在道德的行为(应当)和不道德的行为(不应当)之间还存在大量的非道德行为。这种行为就行为主体而言,自然是为了自身利益的行动,但它并不必然地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无论就其动机和效果而言,它都并没有和道德发生关系。如果我们把这种行为不加分析地、削足适履地纳入道德评价的范围,给予道德的或不道德的、善或恶的价值判定,那么整个社会的道德生活就会缺乏自由的空间和必要的张力,而人们也会因此而变得无所适从,从而影响人际关系的和谐,造成个人和社会关系的紧张。
因此,我们必须摆脱“非此即彼”的二元思维模式的束缚,认识到社会生活中在道德的行为和不道德的行为之间还存在着大量的非道德行为,即在“应当”和“不应当”之间存在大量的“正当”的行为,这不仅是社会生活的事实,而且也是发挥道德功能的一个重要条件。显然,一个健全的社会、一种健全的道德之所以成为社会必需,成为调适人际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精神基础,就在于它能够通过倡行“应当”,褒奖善行,遏制“不应当”,贬斥恶行,造成一种和谐的社会氛围和条件,来保证人们“正当”利益的实现,使“正当”的行为不致受到干扰甚至侵害。生活的事实也告诉我们,一个有德之人,一个行为高尚的人,总是能够或多或少地牺牲个人的利益,来维护和保障他人的正当利益,或者总是能够同那些“不应当”或恶行进行斗争,来维护或保障他人“正当”利益或社会利益的实现。道德并不是一种自在自为、自满自足的东西,道德也不能以自身为目的,道德的高尚性正在于它的为他性,道德只有在维护他人的正当利益和社会利益中才能彰显其尊严和价值。人们也只有在自己的“正当”利益能够得到道德呵护的过程中,才能体验到道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才能萌生出道德心,因而引发出对道德的向往和追求。假设人们的正当利益不但得不到道德的呵护,反而为道德所不容,总是受到道德的干涉甚至指责,那么他们必然把道德视为异己的东西,或敬而远之,或阳奉而阴违。所以,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讲,道德功能的发挥,道德的生命力,正在于对人们的正当行为、正当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它之所以要反对“不应当”的行为,反对恶行,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对人们的正当行为、正当利益的维护上。因此,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我们必须把握好行为“应当”、“正当”和“不应当”的维度,如实地给道德以正确的社会定位。因此,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就整个社会而言,要努力成为“应当”(即善)的行为引导者和鼓舞者,“正当”即非道德性行为的保护者和鉴定者,“不应当”(即恶)的行为的遏止者和消除者。就个人而言,人们应当用社会主义道德来武装自己,保证自己行为的正当性,追求自己行为的应当性,避免自己行为的不应当性。只有这样,人际关系才能亲近融洽,社会才能有序和谐。(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