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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研究中的一个误区

2005-05-1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 孙少岩 我有话说

  近年来研究公司治理结构的文章很多,我认为这中间存在不少误区,产权决定论即为其一。

产权决定论者认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先后经历了企业基金制度、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制度、两步利改税、承包经营责任制等几个阶段,其共同缺陷在于都是在传统国有产权构架不变的前提下的放权让利,而未触及到企业制度的核

心内容―――产权制度,因而认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只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就会搞好。我认为,产权难以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绩效直接联系,问题在于如何在操作层次上 管理和组织模式 解释企业绩效。好的制度不过是规定了成功经济绩效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改造传统国有企业需要一个不同于产权改革的组织转变过程,而这个过程与市场经济的形成互相促进,互相制约。

产权决定论难以回答的问题是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进行了彻底的产权改革,为什么引发了惨烈的经济灾难 俄罗斯的产权改革本身并没有使企业组织转变的进程发生重要的变化,制约着企业内部社会关系结构和运行的根深蒂固的制度安排仍然抵抗着任何组织变革。原因在于 一方面俄罗斯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并未产生较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另一方面从中央到地方的国企管理部门被统统撤销,代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新式的企业权力机构,但由于众多小股东是分散的,无法对企业的经营实行有效的监督。多元化产权结构和董事会、监事会,无法监督制衡,反而相互勾结进行掠夺,产权改革在那里演变成一场瓜分国有资产的运动。

从深层次看,当企业的外部运行环境发生了从计划到市场的根本性变化之后,企业的内部结构和管理形式却基本未变,这使企业没有能力适应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搞好企业的激励主要不是来自于股票市场,而是来自于产品市场。产品卖不出去,有倒闭的压力,企业才会做好,所以现在我们需要的是产品市场的压力和刺激,而不是股票市场。通过股票市场的制约力量,在增加透明度、完善激励机制、加强监管等方面的公司治理作用是有限的。国有企业组织转变的必要条件是市场竞争的压力和国家在宏观层次上推动的产权制度变化,但充分条件只能是管理者对生产过程实现管理控制的努力。

企业的组织转变所需要的企业和其管理者的结合也是一个演进的过程。只有存在真正法制化的充分竞争的市场经营环境才能基本保障这一点。在法制化的社会环境中,市场竞争不仅自然选择出成功的企业,同时也自然选择出成功的企业家。人们只看见成功的私企不断发展壮大,却看不到更多的私企在竞争中破产倒闭,这其实也是将更多的不具备 至少是暂时不具备 企业家素质的人淘汰出局。

实践表明 当管理者职业生涯的成功取决于组织的成功时,他承担管理责任的利益动力就会产生,最初的动机是出于对企业命运的担忧。相反,从拥有股权而来的个人经济利益并不一定使管理者产生对组织的承诺或献身。因为当金钱利益成为管理者的惟一动机时,通过有害企业长期利益的行为而追求股票市场价格,然后再通过卖掉股权获取私利完全是一个理性的选择。没有任何经验证据表明,只要分配给企业每个成员一小份产权或“剩余控制权”,管理的动力就可以自动产生,从而使管理者走上领导企业组织转变过程。

明朝刘元卿在《应谐录》讲了个“争雁”的小故事。说的是两个猎人看到空中飞过一群大雁,于是准备张弓搭箭。这时,一个猎人说大雁肥美,煮着吃味道肯定不错;另外一个立刻反驳说烤着吃才好。于是二人开始争论,可等他们明白过味儿的时候,大雁早就飞得无影无踪了。公司治理结构探讨的是射下的大雁如何吃―――――实际上是分配问题。可现实的问题是怎样把大雁射下来,这就好比企业管理者对生产过程实现管理控制以生产出满足市场所需要的产品,创造出经济效益,然后才有怎样分配的问题。

物质资料生产过程包括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四个环节,其中生产起决定作用。治理结构属于分配环节,它对生产起作用,但绝对不是决定作用。明晰界定产权是建立有效公司治理结构的前提和基础,但并不能自动带来企业的有效治理和高效率。产权改革,如果理解为以法制来规范个人、企业、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它的效果和意义只能在管理和组织形式的转变已经发生后才能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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