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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社会公平感的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

2005-05-1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赵琼 我有话说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因为它直接触及到各种社会矛盾的焦点,影响到构建和谐社会的方方面面。社会公平既是由一系列制度安排和社会结构所形成的社会公平环境所决定的,也是由个人对社会公平的主观感受和主观评价所决定的,即是由客观社会因素和主观心理因素共同决定的,既体现

在个体心理层面的感受上,也体现在社会结构合理性的标准上。

社会公平感是指人们对自己在社会中所获得的收入、地位和声望与其他人比较或者与自己过去比较而获得的一种主观评价。社会的公平是通过大多数人的社会公平感体现出来的,如果大多数人社会公平感的满意度比较高,那么,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就体现得比较好;相反,如果大多数人社会公平感的满意度比较低,那么,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就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当然,社会的公平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社会公平感的获得与个人的各种主观心理因素有关,也要受到各种客观社会因素的影响。

美国心理学家亚当斯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了公平理论,他认为,一个人对他所得的报酬是否满意不能只看其绝对值,而要进行横向的社会比较或纵向的历史比较,看其相对值。也就是说,人们总是要将自己所做的贡献和所得的报酬的比率与一个和自己条件相等的人的贡献与报酬的比率进行比较,如果比率相等,则认为公平合理而感到满意,否则就会感到不公平、不合理。除了横向比较以外,人们还会和自己的过去进行纵向比较,即把自己目前投入的努力与所获得报偿的比值,同自己过去投入的努力与所获得报偿的比值进行比较,只有相等时才觉得公平。

社会公平感存在着很大的个体差异,对每个人来说都不一样。因为它既包含着个人对自己收入、地位和声望的期望程度,也包含着个人对这些方面的价值选择和价值标准。个人的价值选择不同,价值标准不同,比较的参照系不同,对自己、对社会的期望不同,所获得的社会公平感就不同。所以,在同样的条件下,不同人社会公平感的程度会有所不同。其中,工作和奋斗的目的就是价值选择,这是影响社会公平感的核心,决定着比较的标准,以及对比较结果的评判。社会公平感还与个人对自己和对社会的期望有关。对自己的收入、社会地位和声望的期望都很高的人,由于很难达到自己期望的目标,因而容易产生不公平感。相反那些期望较低的人,相对而言,不公平感就不那么明显。所以,不同社会群体的社会公平感也会有所差异。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影响社会公平感的社会因素主要是制度安排和社会结构。制度安排决定着个人所能够获得的权利和机会,决定着社会生活的规则体系,体现着社会正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并不存在制度本身的不公平,但是在局部范围内,有一些规则对各方面利益兼顾得不够,在规则的执行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有人为操纵的情况,而造成规则执行不公平的问题。前者是由规则制定者所持有的标准决定的,后者则是规则运行过程中的实践决定的。要实现社会公平,就要形成从制度安排到规则执行的一整套体系。制度安排还决定着社会各个阶层利益的分配原则和分配结构,由此决定着整个社会的阶层结构。分配的公平直接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分享改革和发展带来的成果,在于使人民群众能够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所以,分配原则和分配结果的公平决定着社会利益结构的调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整个社会和谐的程度。

社会结构对社会公平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第一,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位置影响着人们的社会地位,影响着人们获得各种提升社会地位的机会,从而影响人们的社会公平感。第二,社会阶层结构的流动性或开放性影响着人们社会流动的机会。在封闭的社会阶层结构中,人们只能够凭借出身、家族势力等先赋性因素获得社会地位,多数人没有提升自己社会地位的机会,而许多人不会满足于自己的现状,希望上升到较高的社会阶层,这种矛盾就容易导致人们对社会产生不公平感。相反,在开放的社会阶层结构中,多数人可以凭借自己的能力,利用社会提供的各种机会去实现他们的愿望,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那么,他们对社会的公平感就相对多一些。

马克思关于社会公平正义的思想坚持反对那种不顾个人利益的整体主义或国家主义,另一方面也反对那种不顾社会和他人利益的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主张尊重个人的正当利益,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一方面,我们要通过制度建设和结构调整努力构建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另一方面,也要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公平观,通过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合理的比较参照系与合理的期望,把人民群众的社会公平感引向积极的方向,以利于社会团结、稳定,以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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