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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干部人事管理法制化

2005-05-13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4月27日下午闭会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公务员法。这部法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人事部副部长侯建良在随后接受媒体采访表示,制定《公务员法》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干部人事依法管理的需要。

他指出,50多年来,我们国家的干部人事管理方面有很多政策文件,但是法律法规极少,特

别是没有一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的法律,一些外国朋友说,中国是文官制度的创始国,怎么没有一部《公务员法》呢 古人说治国先治吏,如果缺乏干部人事管理法律,就不利于依法治国。所以这部法律的出台,填补了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空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侯建良说,制定《公务员法》是及时总结十几年推行公务员制度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的需要。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公务员暂行条例,在国家行政机关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经过将近12年的推行,社会各界一直反映这是一项成功的改革,推行公务员制度促进了干部人事管理,尤其机关人事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对于提高公务员的素质,维护他们的权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促进行政能力建设,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这十几年当中,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又出台了一些好的新鲜经验,也需要及时补充到公务员制度里面去,所以出台这么一部法律是非常适时的。

他还表示,制定《公务员法》是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需要。邓小平同志当年曾经说,中国的事情能不能办好,经济能不能快一点发展起来,国家能不能长治久安,从某种意义来讲,关键在于人。关键在于人,就需要各方面的人才,其中之一就是需要高素质的党政机关人才,党政机关人才在改革开放、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就要有一个好的法律来保证对国家机关、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这也正是制定这部《公务员法》的目的所在。

在谈到与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有哪些特点和有哪些新的发展时,侯建良说,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为基础,保证了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又有较大的发展。

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范围,就是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他党政机关参照试行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法》在这方面进行了调整,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三个条件,一个是必须是依法履行公职,第二个条件是使用行政编制,再一个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是公务员。这是一个比较大的变化。

吸收了十几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当中的一些新经验。这些新的经验包括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职的试用期,还有领导人员的引咎辞职,在这方面都有新的改革经验,都吸收到《公务员法》里面,在这几个方面都有比较重大的完善。

完善了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没有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的规定,公务员制度本身是整个干部人事制度分类管理的结果,把整个干部人事分为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但是,公务员里面也要进行分类,在《公务员法》第三章里面特别规定公务员职位,按照它的性质区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并且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建立新的职位类别。

建立了职位聘用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也规定了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但十几年了一直没有推行。在《公务员法》出台的时候,感觉有了一定把握了,所以在《公务员法》里专门规定了一章,就是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的职位可以进行聘任,聘任就要签定合同,按照合同进行管理,这是过去暂行条例所没有的。 (任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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