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台州市工商局给当地1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这表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 以下简称“合作社” 开始步入规范化与法制化的轨道。此前,浙江省根据本省合作社的实践状况,经过多次深入调查与研讨,七易其稿,制定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为此次合作社的新生奠定了充分的法律基础
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势头相当迅猛。据统计,截至2003年底,全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已达到15万多个,带动农户2000多万户。然而,快速发展之中的一个棘手问题是,这些经济组织合法性身份始终没有确定。作为一种自发性质的经济组织形式,有的合作社以“企业法人”的身份成立,而有的则以“社会团体”的名义活动。于是,在贷款、纳税、保险等多个方面,它们难以获得应有的合作与支持。因而,此次企业法人资格的获得,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按照上述《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政府的“正名”,一则确认了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以及发展的框架,二则保护、激励了广大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的自主性、创造性与积极性。如同当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合作社所保障的农民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必将给农村经济注入新的活力。
从合作社的成长来看,它为农民走向市场提供了诸多服务,比如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给予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多方面帮助。这些服务项目既不能由政府“大包大揽”,更无法由个体农户自己供给,而合作社恰好弥补了这一空缺。一方面,合作社以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消除了诸多的市场不确定性,节约了交易成本;另一方面,由于市场信息的进一步沟通,原先农产品供需方面的紧张和矛盾可以得到更好的舒缓和解决。
合作社不但可以解决市场的问题,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在很多合作社的构成之中,有的联合了企业与农户,集生产、加工、储藏、运销为一体,有的则以生产大户为核心,吸纳其他一般农户参加。不论何种模式,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发家致富不再只是某家某户的事情,而是众多农户休戚与共的共同目标。先富带动后富,最后走向共同富裕,农村经济改革的路径选择在这里又找到了一种较为恰当的实现形式。
我国合作社发展还处于成长阶段。这就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创设良好的制度环境,大力扶持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当然,政府的努力首先要遵循“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使合作社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