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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行性论证”也要注重科学性

2005-05-3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傅新 我有话说

根据政协委员的建议,北京市政府研究室日前表示,今后在直接涉及市政府重大决策或方案制定的研究工作中,将引入“不可行性论证”。据介绍,所谓“不可行性论证”,就是在对政府某项决策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同时,组织人员进行该项目的反向论证,以便政府对不可预测的情况提前采取防范措施。

从道理上讲,“可行

性”与“不可行性”是一个矛盾统一体,某个决策项目的“不可行性”,本应是可行性论证的题中应有之义。然而目前一些可行性论证的问题恰恰在于 片面注重研究决策的“可行性”,而忽视了决策的“不可行性”;片面注重收集、罗列有利于决策实施的主客观因素,而有意无意回避影响决策实施的不利因素;片面论证决策实施后的美好前景和积极影响,而对于决策实施后的负面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问题估计不足或者强调不够……一些经过了所谓科学论证的决策项目,却在实施过程中被证明不够科学,其原因即在于此。

从上述情况看,在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引入“不可行性”逆向思维论证,显得非常必要,值得大力提倡。但是,不管是可行性还是不可行性论证,要让其在政府决策中真正发挥作用,其关键还在于论证能否保持相对独立性,排除个人意志的干扰。目前某些可行性论证为何片面研究“可行性”而忽视了“不可行性” 就是因为这些决策一旦到了付诸论证的阶段,往往已经是领导倾向于要办的事情。这种情况下,如果参与论证的专家只是附和领导意志,那么即使不可行的决策也可能被“论证”成可行。

在这方面,我们有过很多深刻的教训。比如,前些年某地修建大坝工程就存在类似问题,该项目论证过程中,第一次论证时多数专家认为工程不可行,然而再次召开论证会时,持不同意见的专家都被排除在外,项目方案于是得以顺利通过。最近,不少人关注的圆明园防渗工程,事先也经过了专家的可行性论证,但遭到了公众的广泛质疑。这些可行性论证之所以在实践中遭遇“不可行”的尴尬,原因就在于论证还没能做到全面、客观和公正。

目前我国的多数政府决策项目论证,都是由政府内部的研究机构来承担的,为了保证决策论证的科学性,很有必要不断完善这方面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与此同时,还可委托水平较高、相对稳定的社会咨询评估机构承担具体的评估论证工作。总之,无论可行性或不可行性的论证,都要十分注重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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