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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失信及其对策分析

2005-06-0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强以华 我有话说

考试作为评估和选拔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自古以来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目前常常出现的考试失信现象妨碍了正常的人才评估和选拔,妨碍了考试职能的正常实现。那么,考试失信的原因何在,我们又该采用何种对策确立考试诚信呢?

首先,从考试失信的社会原因来看,考试失信的社会原因在于我国社会

责任体制的不够完善。目前,我国仍然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途中,作为一个整体,企业和单位领导对于企业和单位前途的责任意识正处于有所加强却又加强不足的过渡状态。这种过渡状态表明社会责任体制有所建立却又不够完善,导致了对于人才虽然重视但却常常流于形式的状况,具体表现就是对于人才的重视常常表现为仅仅重视文凭和资格证书,而忽视了对于文凭和资格证书所标志的实际知识和能力的重视。因此,从寻求消除考试失信的社会原因的对策来说,社会必须加速迈向市场经济的进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完善社会责任体制,加强企业和单位领导的责任意识。

其次,从考试失信的信用原因来看,考试失信的信用原因在于我国没有建立系统的考试信用制度。目前,我国对于考试失信虽然也规定了明确的处理办法,包括取消资格、停考若干年等等,但是,这些处理办法大多属于“发现一次处理一次”的偶然处理办法,还没有形成系统的考试信用管理办法,更不用说建立系统的考试信用管理制度。缺乏系统的考试信用制度,大大弱化了对于考试失信行为的预防、控制与处理,因而已经成为目前我国考试失信现象频繁出现的原因之一。

从考试失信的个人原因来看,考试失信的个人原因在于某些考试参与者缺乏考试诚信意识。考试诚信作为防止考试失信的自律条件,是诚信考试的基本要求,也是考试公平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一旦缺乏考试诚信,只要条件允许,考生便会在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通过代考、抄袭等等有失诚信的手段蒙混过关,获取文凭或某些职业资格。这样一来,缺乏考试诚信的考生在利用自己的考试失信行为使自己获得文凭或某些职业资格的同时,却妨碍了考试之评估与选拔人才职能的正常实现,特别是对那些具有考试诚信的考生造成了不公。因此,从寻求消除考试失信的个人原因的对策来说,社会必须在消除考试失信的社会原因和信用原因的同时加强考试诚信教育,而考生个人则不仅要接受考试诚信教育,而且要加强考试道德修养,培养考试道德自律意识,遵守考试诚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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