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人的自为本性决定的作为人的生存方式的工程,不仅从人的意志出发人工地建构着属人世界,而且成为人解读世界、把握世界的有效而不可或缺的途径。工程是在变革自然的活动中来寻求自身的社会实现的,离开了人的目的和社会需求,工程就没有发生的动力和基础。所以某一工程是否能满足社会与公众的需要,自然应成为判断
一
工程批评不同于工程研究、工程评价、工程评估和工程评论。它是以广大公众为主体或主角,通过与“工程家”、决策者以及政府部门的管理者对话的形式,对特定的有待决策的工程项目发表看法和意见、提出批评与建议。它具有明确的社会主体性、特定的对象性、公开的透明性、深度的民主性和双向或多向沟通性等特质。
明确的社会主体性指工程批评的主体是社会公众或工程的受众,离开他们的参与就无法开展工程批评这一特性;特定的对象性是说工程批评有专门的对象,它包括与工程直接相关的各种事物;公开的透明性意指与工程批评有关的一切内容和细节,都向社会公开;深度的民主性强调工程批评中并没有占绝对优势的一方,所有的人都是平权的;沟通的双向性体现工程批评以对话形式展开,基于社会公众有权利参与工程批评,决定了工程主体不仅有责任让公众了解工程、让公众知情,更有责任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批评。
简言之,工程批评是社会公众作为独立的主体了解工程、批评工程的活动。工程批评在我国刚刚启动,例如近期发生的关于圆明园是否上防水工程的公众参与的论证,反映出我国公众关心工程、参与工程批评的意识。
二
为什么需要开展工程的社会批评?主要在于工程与社会的巨大相关性。从实证的角度看,工程是工程主体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和自身利益而实际地变革自然客体、创造新的实在的物质生产与具体的经济活动,直接关涉到社会公众的现实利益以及人们的生存环境的优劣;从生存论的视野看,工程的根本主旨在于满足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其根本维度是生存。这也表明工程具有与社会公众相关的如下特性:(1)直接目的性。工程总是为着某种目的,并且从这一特定目的出发去制定工程方案、优化决策和组织实施的过程。而这种目的本身包含着对社会公众的考虑。(2)社会牵涉性。任何一项工程都是在特定时代和特定社会文化背景下进行的,不仅受制于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需要利用社会的科学、技术成果,而且必须符合社会大众的价值选择和审美情趣。(3)目标实现性。工程不但从社会公众需要出发,还要以作为消费者的公众现实地接纳或消费“实存的工程”为落脚点,也只有充分考虑了社会公众的需要并达成他们的愿望,工程才能最终实现,而工程实现问题是工程行动的关键。(4)利益相关性。由于各种各样的工程在创造新的实在的同时,也建构着人们的生存与生活方式,传统的农业工程给予人的是自给自足的农业文明的生活方式,近代产业革命以来的工业工程给予人的是工业化、现代化的工业文明的生活方式,进入后工业社会的信息工程给予人的是信息文明的数字化的生存方式。从这种意义上说工程与人的最根本利益―――生存休戚相关,而且不仅与当代人的利益相关,也与子孙后代的利益相关。因此说,请社会公众参与的工程批评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他们作为消费主体也是必要的、应该的。
一方面,工程的有限性与非完善性(即“有限工程”)以及工程的造福和为祸的“两重性”客观上决定了必须开展工程批评。另一方面,工程批评既是工程监督的有效途径,以确保工程的可行性;又有利于工程传播,使公众理解工程;特别是工程批评促进了决策透明度,有助于优化工程决策。开展工程批评能够提高公众的工程意识和工程鉴赏水平,有利于建构先进的工程文化、确立“和谐的工程观”,进而推动可持续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工程批评为公众理解、把握、参与工程架起桥梁,因而是工程现实化中不可或缺的一个人文向度。
三
如果工程决策仅限于内部的封闭系统,就谈不上如何开展工程批评的问题。只有当工程决策系统处于开放的状态,工程批评才是可能的,关键在于能否自觉地引入工程批评机制:一是提前向公众公布工程预决策的信息;二是向公众敞开工程的有关细节,接受公众的质询;三是公布工程的结果并实行长期督察。总之,让工程成为社会的,为此,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其一,推动“工程家”、政府部门与公众多方面的对话。工程批评并非公众单方面话语权的“批斗会”,而是工程决策者、“工程家”、政府部门的管理者与社会公众的双向或多向对话,以寻求共识的融通过程。离开了对话,工程批评就会变成另外的形式,要么是工程家向公众的宣讲、对公众的工程教育;要么是公众单方面发表对工程的意见和看法,失去内容的客观尺度。因此,必须以对话的形式来开展工程批评。
其二,建立并遵守工程批评的规范。由于工程批评是社会公众参加的对话活动,因而需要有一定的规范或“游戏规则”,如对话参与者的平等性、信息的公开性、打破单方面尤其是对专家和权威的迷信性等。
其三,保证工程批评制度化。随着工程的发展尤其是工程决策活动公开化、民主化、社会化呼声的不断提高,把开展工程批评作为工程决策乃至工程方案实施环节和成果检验的一项制度已成必然趋势。离开了制度保障,难免会出现工程批评时有时无的局面。虽然工程批评并非是解决工程问题的万能钥匙,但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任何关系国计民生的工程行动,其可行性论证和行动后果必须有公众批评这一环节,进而从外部强制工程主体把开展、接受工程批评纳入决策程序,确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对工程风险的防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