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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我国公司法的经济学分析》

2005-06-2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刘伟 我有话说

曲振涛教授的博士学位论文《我国公司法的经济学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近日出版),是运用经济学理论和分析工具,对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进行深入研究所取得的一项成果。

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法经济学家波斯纳教授出版了著名的教科书《法律的经济分析》,极大地推进了法经济学理论体系和方法的建设。特

别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批在法经济学领域卓有建树的经济学家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如斯蒂勒、贝克尔、布坎南、诺斯等(他们中有些并非主要是由于在法经济学方面的贡献而获奖,但他们的确都在法经济学方面有重要成果)。

几乎与改革开放同步,法经济学被引入我国,并产生了广泛而又深刻的影响。尽管我国学术界对《公司法》已有许多深刻的法学分析,尽管对其中的经济意义的阐释已广为人知,但像《我国公司法的经济学分析》运用法经济学系统地研究我国《公司法》的定位,考察其制度安排的合理性、有效性、适宜性等等,在我国目前的学术研究中尚不多见。

概括而言,曲振涛博士的《我国公司法的经济学分析》具有以下特点。前沿性:论文用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原理为《公司法》的经济分析提供了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同时,论文综合系统地运用了产权经济学、交易费用经济学、契约经济学博弈理论、企业理论和法学原理、商法学理论为《公司法》经济分析奠定了经济学和法学交叉的方法论基础,论文系统地综述了国内外的研究成果和《公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使问题的研究具有理论与实践结合上的前沿性。

综合性:论文的选题本身即具有综合性。一是方法的综合性;二是法与经济交叉的综合性;三是《公司法》内容的综合性。所谓方法的综合性体现的是用经济学方法分析法律制度。所谓法与经济交叉的综合性很容易被人理解成就是方法论问题,实质上这种交叉的核心是将法律制度作为经济的内生要素研究。所谓《公司法》内容的综合性体现的是公司“从生到灭”的全过程的法学理论和经济学理论的系统性研究。

创新性:论文的创新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方法创新。目前研究《公司法》的人很多,还很少有人用法经济学分析方法来研究。这种交叉性研究必然产生单一研究难以得到的效果。二是对《公司法》的研究的定位,从法学的公平、正义、规制的视角转向了经济学的效率、均衡、效益最大化的新视角。视角的转换使得《公司法》的研究焕然一新。三是对《公司法》从一个个单独的问题转换成系列、连贯的研究。把产权做为切入点和主线,从出资人出资形成公司产权、剩余索取权、管理权、委托――代理权、控制权、监督权、风险投资的优先垄断权及公司破产的债权等的系统研究。这种系统研究构筑起对《公司法》的产权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运作和行为分析,从而得出结论。这种分析揭示的是公司的运转效率并非取决于一个环节,而是诸环节的连贯畅通;《公司法》的完善也并非某一方面的单一改革即可成功,而是一个系统工程的完善与改革。

实践性:论文的最后一章系统地提出了我国《公司法》修改的建议。这一章颇具针对性和实践性,对修改《公司法》很有参考价值。这一章研究的七方面问题,作者经过研究给出了解决的思路,很是难能可贵。经济学是“致用之学”,如不能在实践中发挥作用便不是好的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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