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的构建内在地要求各种经济、政治和文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地分配。而教育公平则为每一位社会成员在社会博弈中提供了实现利益均等的机会。因此,坚持教育公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展和体现。首先,教育公平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价
我们应清醒地看到,一些教育不公平现象直接影响着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一是城乡教育发展的不均衡。城市与农村相比具有政策上的优势,城市不仅在硬件和软件上明显优于农村,而且迄今资金和人才仍源源不断地流向城市教育。考虑到城乡之间教师职称结构的差别,重点学校的区域分布,城乡文化环境的差异,以及城乡教学质量的差异,可以看出,我国城乡学生在分享教育公共资源上的差距相当大。二是区域教育发展的不均衡。近年来,东部地区9省(市)全部通过“两基”验收;中部地区13省(市)中92.4%的县市实现“两基”;而西部地区9省(市)中实现“两基”的县市仅有71.7%。在我国现行的教育投资体制下,各地区基础教育投入的大部分资金是由本地区财政承担,所以区域教育发展水平同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收入密切相关。三是群体教育发展的不均衡。当前,社会的不同群体拥有不同的教育资源,相对来说,困难群体接受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比较少,尤其是农村的儿童、城市的外来民工子女、特殊教育系统的残疾和弱智人群等,在教育上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而经济优裕家庭的孩子享用丰富优质的公共教育资源。教育不公平是社会不公平的逻辑起点,教育不公平不但会进一步加大社会的不公平,而且会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
实现教育公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需要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其一,加大调控,合理分配教育资源。教育是一种公共产品,它以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为原则。教育资源均衡化是大势所趋,只有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校际之间进行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做到存量部分在本地区均衡,增量部分向薄弱地区倾斜,才能在教育产品这一公共属性上实现起点平等、普遍受益。尤其在基础教育阶段,教育公平就是体现在权利与机会的平等上,体现在适龄儿童享用的教育资源的平等上。
其二,深化改革,实现教育体制创新。合理的制度可以促成教育公平,不合理的制度将会加大教育的不公平。要进一步改变政府办学的状况,形成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办学为辅的教育新体制。坚持基础教育主要由政府承办,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办学;坚持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在政府统筹管理下,主要依靠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鼓励社会各方面联合办学;坚持高等教育以政府举办为主导,积极发展以学生缴费、国家财政予以补助的办学模式,同时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权利。通过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和建设,形成比较稳定和协调的教育体制,避免由于各种人为因素而造成的失误,保证教育发展的稳定与有序。
其三,完善政策,加大教育经费投入。要减少教育不公平现象,关键在于调整完善教育政策,扩大教育供给,增加教育投入,以满足人们对教育的需求。所以国家应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政策倾斜,向中西部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向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子女倾斜,在这些地区、家庭实行部分免费或完全免费的义务教育,甚至给予一定的学习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