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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骚扰是女权更是人权

2005-07-0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盛翔 我有话说
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这个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由于是我国首次对性骚扰说“不”,媒体因此非常关注,大多慷慨地拿出版面进行了重点解读。

“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

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短短三句话,走出了性骚扰立法之“万里长征第一步”,专家对此一片盛赞,部分网民却有不同看法。

在网络平台上说着“男人被性骚扰谁来保护”的,大都是一些站着说话不腰疼的“矫情主义”者。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所说的全是废话,更不意味着可以对他们的表达置之不理。女性受到性骚扰比例远远高于男性的实际情况,无力掩盖性骚扰首次立法只局限于禁止对女性性骚扰的瑕疵。

法律保护的理应是普遍的权利,而不能根据现实概率厚此薄彼。即使只有一个男人受到过性骚扰,那么我们在提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时,也不应该把这个男人落下。尽管首次对性骚扰说“不”更多的立法价值只是向社会公众传达一个象征信息 性骚扰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性骚扰不仅现身于女权领域,更是一个人权话题。女权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又不是人权的全部。对于性骚扰这样一个已经在现实中广泛存在的人权问题来说,男性受到性骚扰不仅是可预见的,甚至已经是事实,不应该成为被法律遗忘的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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