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信部门的运营商从8月起将以自然月作为计费周期的时段。同时披露于媒体的,还有工商和电信主管部门就北京移动和固定电话入网的合同文本,开始在网上征求意见的消息。联想到消费者对电信服务的申诉量位居2004年服务类申诉的第一位,我们不难揣测到,电信运营商和电信主管部门此举,是为了促进电信服务的规范化
不过,消费者所关注的有关向固定电话的用户提供话费清单、移动电话的单向收费以及降低直至取消移动和固定电话的月租费等关键性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回应,更不要说得到解决。实际上,我们也知道,只要电信市场没有真正开放,只要电信运营商之间的真正竞争没有形成,只要同类电信服务的运营商数量没有达到足以令消费者进行从容选择和取舍的程度,电信服务的质量就很难达到让我们满意的程度。
不是么,就在大约十几年前,消费购物场所的服务人员的“服务态度”问题,曾经是一个几乎为所有消费者所诟病、但却始终难以解决的问题。为了根除这一顽症,主管部门和商家真可谓无所不用其极:每个星期三下午停业进行政治学习,商店里设立意见箱、挂出意见簿,树立服务标兵和典型,曝光服务态度恶劣的商家和服务人员,承诺服务标准,设立举报电话,成立行业纠风机构……这些花里胡哨、令人眼花缭乱的措施,其结果如何,我们都有切身的体验。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清楚地知道,我们今天到商店购物时所享有的笑脸相迎和甚至有些过分的殷勤接待,既不是商家在星期三下午歇业组织服务人员进行政治学习的结果,也不是服务人员被消费者逼迫着改变了自己的脾气秉性的结果,这一切,都是竞争使然。
“买的没有卖的精”。这句话,说明了市场上买与卖二者间的信息的非对称性。这种信息的非对称性,是伴随着分工而至的。一般而言,产品的技术含量越高、工艺越复杂,分工的领域就越细致,买卖双方对信息掌握的非对称程度就越大、越严重。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方法,就是使制造同一种产品或提供同一种服务的人们,在彼此间所进行的激烈竞争中,把公开信息作为在竞争中制胜对手的一个手段,从而让公开了的信息成为买方向卖方进行讨价还价的依据。显然,只有同类产品的制造商和同类服务的提供者,才会对产品与服务的各个细节有充分的了解;只有处在竞争中的他们,才清楚地知道那个既为自己赚钱同时也能吸引买方的平衡点在哪里。对消费者而言,则道理明摆着:没有“鹬蚌相争”,哪来“渔翁得利”?
是的,如果没有卖方间的“鹬蚌相争”,就只有单个卖主的“闷声发大财”;如果没有诸多卖方为取悦买方而上演的“竞折腰”,就只有单个卖主的“偷着乐”。就说这正在“征求意见”的所谓电信合同,其中一些条款对消费者而言都无甚意义,其原因就在于消费者根本不具备查验电信运营商是否履行了合同条款的基本条件和技术手段。本来通过电信运营商之间的竞争就可以实现的其实与消费者的权利并无关联的运营标准,被高调地变成了可以对等消费者权利的义务――消费者的“车”,就这样被对方从盘面外拿出的东西兑掉了。
没有真正的竞争,电信服务的质量就永远达不到我们的期望值。从牙缝里抠出三瓜俩枣抛向人群,不过是施舍者的自娱自乐,而消费者却乐不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