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强调,要开展积极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地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要通过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帮助大学生深入了解国情、了解社会,正确认识就业形势,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踊跃到基层锻炼成才。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唱响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主旋律,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
《意见》提出,要完善人才资源市场配置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运行机制,进一步消除政策障碍,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条件,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要为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营造氛围、疏通渠道、创造条件; 要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促进供需见面,使他们尽快就业。
《意见》规定,从2006年开始,省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考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对招录到省级以上党政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应有计划地安排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1至2年。同时规定,今后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意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意见》要求,要进一步扩大选调生的规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都要选拔一定数量的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主要充实到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等基层单位;要继续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为西部基层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农技推广服务等公共事业的发展提供阶段性服务;招募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要有计划地选拔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就业。同时还规定,对志愿服务西部、到乡镇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到村和社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工作2至3年后,报考公务员或研究生的,给予政策优惠。
《意见》提出,要加大财政支持的力度,地方财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安排专门经费,用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中央财政将通过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予以支持。《意见》还要求实行面向基层就业的定向招生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面向基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
《意见》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注意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目标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创新工作方法,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组织人事部门要从政治上爱护、工作上关心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积极为他们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事业中贡献才智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