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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言论”应当依法规范

2005-07-0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陈向阳 我有话说

近来某地一网站,开设一栏目,专门发表对“异地”进行“批评”的言论。这些文章,不仅以“异地”为评论“靶子”,而且对后者及其领导指名道姓地进行“评论”。这些“网上言论”,所论之事例,或道听途说,不符合实际;所论之观点,或“攻其一点不及其余”,无理取闹;所论之方式,或对某个人进行讽刺挖苦,造谣中伤。这种以公开

媒体为途径,向公众传播错误信息,并以此对某个人进行公开的错误评价,最终误导公众舆论,造成对某个地区、某个单位、某个公民形象损害的“网上言论”,笔者认为有违法之嫌,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这些年来,“网上言论”已经日趋成为网络传媒的重要内容,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网上言论”不平静。有人说,社会上刮什么风,“网上言论”上就会下什么雨。这是不争的事实。国内外一些敌对势力和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网络对我实施“分化”“西化”。他们传播虚假信息,散布反动言论,甚至雇佣网络写手,对社会热点难点和敏感新闻进行炒作,欺骗网民,误导舆论。

在开展互联网的传播较量过程中,我们一方面对包括“网上言论”中存在的问题已经有了比较客观的了解,对一些歪曲事实,散布错误信息的“网上言论”,尤其是对于一些人打着“网上议论更自由”的旗号,公然攻击党和政府的政策和方针,发表无中生有的言论,采取了针锋相对的措施,并予以还击,这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另一方面,对违法“网上言论”又缺乏足够的惩治措施,以致于少数“网上言论”已经成为对公民 包括领导人 进行违法“批评”的阵地。这是需要我们加以警惕的现象。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基于此,对于违法“网上言论”,我们理所当然要进行坚决的查处。“网上言论”的政治标准、价值标准、道德标准等,都必须遵循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倘若我们容忍违法“网上言论”,那么公民的权利如何才能得到保障

规范“网上言论”,关键是要加强对网络媒体的监督和管理。笔者注意到,在人民网、新华网等众多规范化的网络媒体上,都标明这样的警示 “作者之言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一些“小网络媒体”却连这样的“提醒”都没有。说到底,少数“小网络媒体”的主事人,压根儿就是想靠那种所谓的“自由言论”,来“吸引”网民。如此“办网思路”,岂能不出现违法“网上言论”

“网上言论”之较量,关系到公众的舆论导向。据预测,目前我国互联网的网民已经超过一亿人数。“网上言论”与平面媒体的言论一样,在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同时,也承担着重大社会责任。“网上言论”应当依法规范信息内容,以对公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不良信息和不道德行为。(原载2005年6月19日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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