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一项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最近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53.8%的人大代表赞成每年向选举单位述职,他们表示,述职有利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但53.8%赞成数的另一面,意味着有46.2%的代表对此“投了反对票”,这些代表担心
人大代表并非专职,述职会增加自己的负担,并非全职而要承担述职义务,权利和义务就不对称了。
江南时报刊登时评作者曹林的一篇评论说,向自己所代表的选民述职,这是人大代表制度设计中一个“不证自明、无之必不然”的义务安排。所谓“无述职,则无权代表”,没了这个必须的述职,代表就会成为单向度的身份符号,也就完全剥离了代表制的民主因子。因此,有代表必有述职,代表述职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打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