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27日电(记者王小润通讯员杜蕙)《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将于2005年7月31日对我国生效。
此公约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6月1日我国常驻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代表向国际民航组织交存了此批准书。
公约主要对国际航空运输中的承运人赔偿制度作出重
大修改,内容涉及赔偿金额、电子客票的保护、旅客的举证责任等问题。其中,旅客伤亡时,不论承运人是否有责任,只要损失不是索赔人一方或者第三人造成的,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增加到10万特别提款权(约13.5万美元),当旅客伤亡是由承运人责任造成时,旅客也可以要求得到超过10万特别提款权的赔偿。对于航班延误,每名旅客赔偿限额为4150特别提款权(约5000美元),但是,承运人证明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了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承运人不为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