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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路过关环环出错 有罪推定是首因

2005-07-2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新华社记者 张先国 我有话说

在日前召开的“湖北省政法工作座谈会”上,荆门市政法委首次公开总结了佘祥林“杀妻”冤案教训,并表示将举一反三查找执法突出问题,深入细致挖根源,强化措施抓整改,使全市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提高,执法行为得到规范,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得到提升。

荆门市政法委在一份发给新闻界和与会代表的材料中

说,通过调查、反思和剖析,佘案的发生,尽管有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客观因素,但我们认为,更多的是执法办案中的诸多主观原因:首先是主观臆断,有罪推定。一是没做DNA鉴定,公安机关主观确定女尸就是张在玉;二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佘祥林采取了强制措施;三是在佘口供前后矛盾时先入为主,选择有罪供述;四是法医鉴定有误;五是在起诉和审判时只重视有罪证据,轻视无罪辩解。

其次是监督乏力,制约不够。一是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接受监督意识不强;二是检察机关对侦察诉讼活动监督不力,未严格行使法律监督权;三是审判监督不够,忽视了佘的长期申诉,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了裁判;四是党内监督不严。市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提请协调佘案研究不够,把关不严。

再次是执法主体素质不高。一是对证据收集不力;二是存在超期羁押、办案超时限和单人取证等问题;三是工作责任心不强。案件一路过关,环环出错。

还有一个原因是社会压力,“民愤”影响。佘案久审未决,在“死者”张在玉亲属上访要求严惩杀人凶手的压力下,进行了降格处理,以致冤案发生。

荆门市政法委认为,佘祥林“杀妻”冤案教训是十分深刻的。第一,从领导的角度看,要深刻汲取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指导、协调、督促政法部门开展工作,支持、监督政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二,从工作的角度看,要汲取执法不严、工作急功近利的教训;第三,从法律的角度看,政法部门要深刻汲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人权意识、时效意识不强的教训;第四,从队伍的角度看,要深刻汲取政法队伍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给工作带来被动和损失的教训;第五,从监督的角度看,要深刻认识到监督制约不力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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