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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司法保护

2005-07-3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7月29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一部司法解释规定,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害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以切实保护广大农民安身立命根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部名为《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提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

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等五种情形的民事纠纷是其受理的范围。

在这部司法解释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指出,解决好农民问题,最重要的就是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广大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群众受到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以民事司法的保护方法对受到侵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救济,是人民法院司法审判职能的重要方面。最高法院出台这一司法解释就是为了强化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司法保护。

前些年,一些农户的承包土地被违法收回或者调整。此外,因税费负担沉重,农民种田收益微薄甚至亏本,所以弃耕撂荒承包地外出务工的现象也十分普遍。自2003年以来,一系列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相继出台,广大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大大提高,返乡要求拿回承包地的纠纷呈现出激增态势。而被违法收回、调整或者弃耕撂荒的承包地往往已经由发包方另行发包给了他人,甚至业已承包经营多年。如何处理这些纠纷,是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个难题。对此,司法解释规定,对涉及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方弃耕撂荒承包地的纠纷,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农民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其安身立命的根本,其权利性质应属于物权。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是对物权的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基于物权人的地位寻求法律保护,要求返还承包地。不论侵权人是否已将该承包地与他人另行建立了承包合同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求返还承包地的,均应予以支持。此外,承包方弃耕撂荒承包地有其深刻复杂的背景,《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作了严格的限定,并未规定此种情形下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从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利益的考虑出发,弃耕撂荒承包地的承包方要求返还承包地的诉讼请求,亦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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