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用语是宣传人大制度的重要传播工具,它的规范程度将对人大制度的宣传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有些专家曾经提出过一些看法,本文也略举一两个例子,求教于方家。
如人大常委会中的“常委”一说,就不太符合法律用语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
再如,在一篇名为《人大用语必须合法、准确、规范》的文中提到:“‘青山区召开十一届人大第39次常委会会议’是不规范的,应改为‘青山区召开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其实,该文的这种改法也是不符合规范的表述,即数字的表述不统一。在标题的数字一般使用汉字。那么,该句的规范表达就应当是:“青山区召开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人大用语的规范,不仅是人大机关工作人员的事情,更是媒体工作者应当予以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