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依法执政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出的一个富有远见的新的执政方略,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党执政问题上的具体体现。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宪法确认的
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之间是什么关系?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有其特定的含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十五大报告关于依法治国的这一解释,有以下几层含义:第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这一条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宪法原则;第二,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国家各项工作都要依法进行,这是将国家的各种事务和事业都纳入法律治理的范围;第三,依法治国所依的法主要是宪法和法律,这是依法治国的主要规范性依据。全体公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
依法执政相对于依法治国而言,有自己的特点:第一,依法执政主要是针对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提出的一个涉及如何执政、用什么方式执政的基本方略,它的主体主要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及其各级组织、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第二,依法执政的客体是党作为领导核心和执政党地位所涉及的与党的领导和执政相关的各种事务和活动,包括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党对行政、司法、监督、社会民主工作等的领导;第三,依法执政所依之法主要是宪法和法律,以及立法法所确认的各种法律形式。进一步说,依法执政所依之法还可以分解为以下两个层面:其一,政党法律规范,主要指宪法和法律中关于各政党所应遵循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如宪法序言中所规定的:“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五条又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两条中都提到“各政党”(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是宪法所确认的各政党必须遵循的宪法原则。还有,宪法和法律对政党规定的法律规范,主要表现为政党法以及法律中关于政党问题或涉及政党内容的直接性的法律规范。我国目前这方面的法律规范还很缺乏,需要认真研究。其二,宪法和法律,以及立法法所确认的各种法律形式,这是从一般遵守法律意义上所讲的依法执政所要依据的法律规范,即凡与党的领导、执政相关的法律,都是依法执政所依之法。
由此看来,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在其内涵、主体、客体、依据等方面,既有不同,又有重合。依法治国是党提出的关于国家的治国方略,侧重于国家和社会事务;依法执政是党提出的关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执政方略,侧重于执政党对国家的领导和执政事务。两者在所依之法上是重合的,即都要依据宪法和法律。并且,在总体目标上是一致的,即都要依法办事,都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因此,依法执政作为一个执政方略,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党执政问题上的具体体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中包含了依法执政的内容,而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