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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文化部等六部门下发《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

2005-08-03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8月2日电为加强和改进文化产品进口的管理,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六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

《办法》明确,文化行政部门负责音像制品、美术品和演出

项目进口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电视剧、动画片进口,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和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书报刊、电子出版物进口,版权贸易及合作出版活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商务主管部门和各级海关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文化产品进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继续对文化产品进口实行特许经营,对经营单位实行文化产品进口经营许可证制度。进口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各级海关凭其核发的进口文化产品准入文件办理验放手续。

《办法》指出,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和广播电视节目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须由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指定或许可的国有文化单位经营。境外演出团体或个人到境内演出业务,须由具有演出经营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有关行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并按有关规定对进口经营单位实行年检制。对违规进口文化产品的,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罚,情况严重的要取消进口资格。近期不再新批文化产品进口单位。对原有的文化产品进口经营单位,应按照注意控制总量、合理布局和优化结构的原则进行整顿。

《办法》规定,网络游戏的进口管理,文化部负责在使用环节对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进行审查,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出版物进行审批,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要严格网络游戏的内容审查,特别要注重面向未成年人的内容审查,严厉查处含有色情、暴力、恐怖等有害内容的网络游戏。经批准引进的网络游戏出版物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

演出经纪机构申办外国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华演出,报文化部审批;申办外国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华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定点营业性演出,申办港澳台地区演出团体或个人到内地营业性演出,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办法》规定,境外电视剧、影视动画片及电视节目的引进,报广电总局审批,实行引进项目申报制,由具备资格的单位按规定申报。要加强对引进电视剧、动画片及电视节目的内容审查和总量控制,严禁非法引进、盗版播放和网上非法传播。

加强合拍电影片、电视剧和动画片的立项管理,严格对合拍电影片、电视剧和动画片的审查。合拍电影片在境内发行放映,合拍电视剧、动画片在境内发行和电视台播出,须取得广电总局颁发的许可证。

《办法》规定,原则上不再批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境内落地。切实加强对现有获准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的管理。采取必要监控手段,有效防止有害节目的侵入。未经批准,个人和单位不得设置、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严禁通过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电信网络等各种信息网络非法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严禁擅自在境内开展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和有关接收设备的推广介绍活动。

境外报刊在境内的发行,严格执行分类管理和订户订购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市场上销售境外报刊,国内单位和个人向报刊进口经营单位订购境外报刊,须履行审批手续。

《办法》要求,加强版权贸易的管理。要加强对年度引进版权的总量控制,并对出版社引进版权的数量进行限定,力争使进出口作品的品种及数量趋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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