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15日,上海教育电视台与两公司共同举办“青春宝健康三人行”观众见面会,孙道临等著名演员应邀出席活动,并分别收取了1000元左右的活动费。2003年11月18日,《新民晚报》第三版广告版以三分之二版面刊登了《鼓掌,10000双手为青春鼓掌》的青春宝产品广告,该广告文中提及原告在青春宝健康三人行观众见面会上的表演,并配有原告的照片;另三分之一版面刊登了青春宝永真片广告。2003年12月15日,《浙江日报》刊登了《不似春光,胜似春光――13位上海艺术家青春聚会》一文,对青春宝健康三人行观众见面会予以报道。2004年1月9日,《解放日报》第13版广告版上又将该文的上半部分予以刊登,其中有孙道临等在见面会上的照片,并多次提及孙道临等的姓名。
事后,焦点广告公司在《解放日报》上发表致歉声明称,因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错将新闻报道刊登在广告版面上,“青春宝健康三人行观众见面会”纯属公益活动,相关艺术家未给青春宝产品做任何广告,而艺术家一方则显然对此解释不能接受。因双方协商不成,孙道临等诉至上海一中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
焦点广告公司辩称,孙道临等艺术家明知其参加的观众见面会是含有商业因素的活动并收取了出场费,在两份报刊刊登的系列文章是“软文”性质的新闻报道而不是广告,所以原告的姓名权与肖像权并未受到侵犯。青春宝公司则认为其对焦点公司刊登报道的行为均不知情,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新民晚报》相关版面所刊登内容的组成中,三分之二版面是见面会实录,三分之一版面是青春宝永真片广告,两组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的宣传青春宝产品广告,且该版面为广告版,故以读者的角度来看,这一版应全部为广告,而焦点广告公司也确实预订了当天《新民晚报》的整版广告。另外,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新闻单位发表新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国家也禁止新闻形式的广告,“软文”只是广告的一种形式。涉讼文章的性质均为广告而非新闻报道。青春宝公司作为青春宝广告的受益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此类广告的继续发布,在一个多月之后,在《解放日报》上继续刊登类似广告,应为共同侵权人。对于经济损失的数额,由法院在考量两被告使用原告肖像进行广告宣传类型的基础上,综合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传播范围及后果、原告的知名度、两被告做同类广告可能支出的费用,并结合当前的市场因素酌情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