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原检察机关公诉和原审判决认定,1996年1月27日晚,被告人许政伟在陈雄与其商谈贩卖毒品的过程中,获悉陈雄有大宗毒
2001年11月8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许政伟、莫子开、谭光盛死刑。3人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2月24日,广西高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梧州市中级法院于当年11月10日改判3名被告死刑,缓期2年执行。
该案经广西高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虽然有一定的有罪证据,但尚达不到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法院认为,存在的矛盾有:一、许政伟作有罪供述时,供述奸淫了被害人李丽明,该供述与法医对李丽明的尸体检验报告不符;二、许政伟、莫子开供述是用削了塑料皮的电线电击被害人,而现场提取的电线却没有削皮,也没有发现电线皮的碎屑;三、许政伟供述用刀捅了陈雄胸部,而对陈雄的尸体检验报告没有发现陈雄胸部有创口;四、是谁勒陈雄和李丽明颈部,许政伟和莫子开之间的供述有矛盾。同时由于存在诸多的疑点和部分事实不清,而存在的疑点又得不到合理排除,现有的有罪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足以证明3名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据此,广西高院依法对3名被告人分别作出无罪判决,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