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法院日前出台一项规定,法院系统工作人员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国家赔偿的,必须接受法院的追偿。南方都市报发表一篇评论指出,在赞赏江苏高院这一努力的同时,也需要将其放在司法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予以冷静看待。
文章说,追偿需要有严格的范围限制,并不是所有的国家赔偿都伴随着事后对责任人员的追偿。
《国家赔偿法》仅规定,司法人员在有犯罪行为或极为严重的过错,才可追偿。就国家赔偿制度本身而言,其立法重点是国家机关对个人损害进行赔偿,而对具体责任人的追偿仅仅是附带性的。就当下而言,国家赔偿制度有比追偿机制更急需完善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