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连续剧《大宅门》因剧本著作权引发法律纠纷,经法院调解后相关责任人未完全履行赔偿义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采取强制措施,将未归还的33万案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导演郭宝昌是50集电视剧《大宅门》剧本的作者,1996年10月他将《大宅门》剧本版权转让给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
2003年,中视传媒发现深圳市大宅门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世纪英雄电影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保利华亿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太合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市电影制片厂等6家影视公司共同摄制了《大宅门》续集(第41集-72集)。
中视传媒认为,6家公司未经同意多处使用了与《大宅门》剧本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剧情,并公然销售侵权产品和授权电视台播放《大宅门》续集,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告到法院,要求判令6家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800万元。经北京一中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六被告共同向中视传媒支付人民币50万元,中视传媒则同意对《大宅门》续集不再主张任何权利。
但法院调解生效后,6家侵权公司并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中视传媒于2005年3月向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无效情况下,北京一中院执行法官前往北京多家银行对被执行人的部分存款进行扣划,发还申请人,执结了电视连续剧《大宅门》著作权纠纷的侵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