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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法学方法的“以人为本”

2005-08-1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喻中 我有话说

浏览新近的法学论著,针对“以人为本”的法学思考,不时出现在各类出版物中。围绕着这个命题而生发出来的理论文字,虽然观点各异、旨趣不同,但都有一个大致相似的倾向:强调法律或法治应当以人为中心,以满足人的需要为归宿,以维护人的自由权利为追求,等等。概而言之,都可以归属于“法律价值论”这个基本的框架

之中。

然而,“以人为本”不仅可以指示一种法律价值理论,它还可以引导一种法学方法论,这就是说,它还可以在法学研究方法的角度上,给我们带来一些新的启示。

近年来,法学方法论堪称法学界持续关注的一个热点。流行的以“法学方法论”为题的著作,就不止一种,其中既有外国学者撰写的,也有出自中国内地及台湾地区的学者笔下的。但是,这些谈论法学方法的著作,讨论的重心在于“如何研究法律”或“如何运作法律”之类的问题。也许正是因为这个缘故,在一些学者看来,“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并无清晰的界限,两者甚至可以说就是一回事。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既有的法学方法论,基本上都是以“法”作为关注的中心。

法学研究当然离不开“法”这样一个中心范畴。但是,另一方面,如果研究者“只见法不见人”,也可能遮蔽“人”的主体性,使法学研究越来越远离居于主体地位的人。正是在这一点上,“以人为本”可以给我们一个方法论意义上的提醒:在法学研究中应当尊重和凸显人的主体性。法学方法论的这种转向,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方面,法学研究有必要更多地关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里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可以根据不同的语境来观察。比如,讼争双方的关系,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与权利配置,等等。不用说,这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已经受到了法学研究者的多方关注。但是,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当研究“法律共同体”内部的关系,比如法官、律师、检察官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他们之间的对话与沟通、对抗与合作等等。从更宽的视野中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包括: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守法者、违法者之间的关系,法学产品的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法学视野中的精英与大众的关系,等等。如果注意到这些“法学场域”内的各种主体,特别是他们的偏好与立场、利益与愿望,将有助于促使法学研究的过程、法学研究的成果更多地满足不同主体的需要,从而适当地改变以往的法学研究中自说自话、自言自语的隔膜状态。因为,法学研究的主要功能之一,就在于增进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从而促成人与人之间的理解与共识。如果忽视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研究是难以完成这项使命的。

另一方面,法学研究还应当更多地注重人与法之间的关系。强调这一点,有助于矫正“只见法律不见人”的传统思维模式。当代中国众多的法学教科书在提及法学概念的时候,一般都认为它是一门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在盛行已久的法律实证主义或“注释法学”的理论传统中,对法律自身的分析,对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的探究,常常构成了法学的中心话题。这样的法学传统不可避免地对于人的主体地位缺少应有的尊重。“以人为本”的法学方法有助于提醒我们反思传统研究模式的褊狭性,提醒我们在法与人的关系上给予更多的重视。因为,法律固然要约束和规制人的活动,但法律归根到底还是人的活动的产物。从根本上说,有什么样的人类生活状况,就会孕育出什么样的法律状况,是人的活动规定了法律的状况,而不是相反。因此,只有通过研究人,才能深化对于法律的认识。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研究者对于人的理解程度,决定了他的法学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不仅如此,法律还像语言、神话、宗教、艺术、科学一样,是人的符号化生存的一种形式,是人的本质的一种重要表征。通过人与法的关系,我们既可以从人的本质来理解法律,也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来理解“人何以为人”这个古老而根本的命题。

从以上两个方面来看,“以人为本”能够在法学方法的意义上给我们诸多启示,认真地对待这个命题,有助于促使“为了法”的法学转向“为了人”的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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