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IT采购受到垄断厂商的影响
●垄断企业常常会抬高产品的价格
●招标中的漏洞客观上助长了垄断
●有市场竞争就会有垄断现象产生
主持人语 近期,AMD起诉英特尔,欧盟、日本、
韩国陆续对英特尔垄断展开调查,一系列事件使人们的目光聚焦到IT业的垄断及其危害上来。IT业存在哪些垄断现象?对IT业的发展产生了哪些危害?又是如何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本刊日前邀请五笔字型(王码)发明人、中国发明协会副会长王永民,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理事长陈禹,中国法学会经济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晓晔,美迈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潘诺顿(PatNorton)就这些问题进行了研讨。
王永民陈禹王晓晔潘诺顿
垄断如何产生
主持人:垄断的产生是不是必然的?
王永民:在自然界、在人类社会中存在种种垄断。科技的发展不可能平衡,经济的发展也不可能平衡,不平衡就会形成垄断,有垄断就会有反垄断。
王晓晔:像微软公司,它可以通过操作系统捆绑其他软件,将垄断辐射到另外一个市场,比如说浏览器市场。这些产品市场本来是可以分开的,但是通过捆绑,微软轻易地辐射到第二个市场,这样的行为是不公平的行为,我们称为滥用市场垄断地位的行为,也可以称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也想谈谈AMD控告英特尔的事。你是一家电脑厂商,如果你买我英特尔的产品,我的价格就便宜。如果你买了AMD,你就得不到我的产品,英特尔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对付竞争对手。AMD产品尽管质量比较好,价格比较便宜,但是因为有英特尔在,它的产品就卖不出去。此外,还有一种拒绝交易行为,如果我是一个垄断企业,你想与我交易,我不跟你交易,那你只好退出市场。一家企业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它如果拒绝交易,肯定会严重损害到市场竞争。
主持人:在目前披露的AMD诉英特尔的材料中,也存在这样的拒绝交易行为。
陈禹:垄断在市场经济中出现不是新的东西,也不止是IT业才有,19世纪末就有反垄断的事例。不管是微软也好,英特尔也好,肯定是有技术上成熟、得到市场认可的产品,一旦市场份额达到某个值,比如35%或者50%,这个时候它的利益和整个社会的利益冲突必然表现出来。垄断发展到一定程度,一定会有害处。所以我们要正确认识这个问题,既然它的产生是必然的,我们需要做的就应该是怎么样避免让它产生消极的影响。
主持人:王晓晔教授参与了国家《反垄断法》起草,法律界对垄断如何界定?
王晓晔:《反垄断法》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禁止达成协议,私自操纵价格;第二,控制企业合并,如果一个行业只有一家企业,它肯定要抬高价格。第三,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是坏东西,但是大部分的垄断并不违法,它是在合法的条件下产生的。像英特尔和微软的垄断,是通过自己的知识产权合法取得的。
王永民:垄断的定义非常重要,什么叫垄断?35%的市场占有率是垄断?还是70%?王码在高校的使用率在80%以上,算不算垄断?我们并没有收那么多钱,很多人用的是盗版。另外,垄断跟标准化是什么关系?没有标准,就没有规则。
陈禹:垄断有三个坏处:第一,从根本上影响消费者;第二,抑制创新;第三,跟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是矛盾的。垄断者常常冒充代表集体利益,实际上只代表它自己的利益。
王永民:不能为了反垄断而反垄断,反垄断一定要跟“吃大锅饭”分清楚。我搞输入法27年了,在这个行业是第一,是不是也要反?反垄断的目的应该是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创新。为了保护我们消费者的权益,为了促成我们国产的操作系统的成长,我们就要反垄断,制定一个符合国际规则的法律,但难度也是非常大的。
政府IT采购中存在垄断危害
主持人:我采访过一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他们感觉在一些项目的IT产品采购中,在垄断厂商的长期影响下形成了一些潜规则,客观上形成了一种对市场竞争的不公平局面,同时也对用户的权益造成了潜移默化的危害。他们还给我看了几份招标要求,我们从中可以看到,在标书产生的时候就已经受到了垄断的影响。采购方提出的产品基本配置中,指明要“奔腾4以上处理器”的台式机、“至强2.4G处理器”的服务器,有的还对使用的软件指明了种类和版本。
陈禹:我参加了电子政务标准的制定工作,也参加了一些信息化项目的采购评审,发现其中有不少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助长了垄断。
王永民:客观地说,很多时候招标方并不是故意制造垄断或帮助垄断者,而是受到了潜意识的影响。
陈禹:有一些采购项目,实际上在招标之前就已经指定了只能采购采用某一类型处理器的电脑。
国际上如何看待垄断
主持人:潘诺顿先生是全球知名的反垄断法律专家,请问各国在反垄断法律方面有什么异同?
潘诺顿:在美国,反垄断法也称为反托拉斯法。美国反托拉斯法主要是想通过竞争来保护消费者,促使企业降低价格,增强创新,并使经济发展更加有效率。有的国家,例如德国,还通过法律保护中小企业。美国反托拉斯法很复杂,但有两个基本原则:第一,禁止公司达成限制贸易的协议;第二,禁止滥用垄断地位。美国反托拉斯法禁止“独占或试图独占”贸易或商业。这一条规定在AMD诉英特尔的案件就有体现。美国规定,如果一家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75%,该企业就具有独占市场的特征。
王晓晔:反垄断法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禁止滥用独占地位。我们说微软公司是一个垄断者,因为它在世界软件市场上已经占据了80%以上的份额。事实上,如果一家企业在市场上占据了35%的份额,这个企业就有能力操纵市场。我们的《反垄断法》草案是以50%作为界限。但是,市场份额不是实施反垄断的唯一因素。利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也适用于反垄断的规则。美国1995年颁布了这方面的界定原则,欧盟在1996年颁布了这方面的原则,日本也有。如果我国推出《反垄断法》,我们也会做相应的工作。
主持人:近期国际上谈论得比较多的反垄断案例是AMD诉英特尔。
潘诺顿:英特尔在个人电脑微处理器市场拥有超过80%的份额,AMD是英特尔仅存的竞争者。AMD在服务器和台式电脑上已经获得了技术优势,在其他产品领域,AMD的产品和英特尔也具有可比性。AMD的价格一般低于英特尔。尽管物美价廉,AMD在世界范围内的市场份额仍然低于20%。AMD声称这是英特尔非法的反竞争做法的结果,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英特尔停止这些非法的做法,以便能够公平竞争。目前,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判决,英特尔构成了对日本反垄断法的刑事违反。欧盟用了几年时间调查英特尔的行为,最近突击检查了英特尔的办公室。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也在最近开始对英特尔的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陈禹:垄断行为和反垄断的斗争是长期的。从我们建立健全市场经济来说,必须吸取世界上反垄断的经验。国际上已经有很多经验,我们在这方面做得很不够。垄断的问题,必须要用法律手段解决。市场经济不是政府什么也不管、越自由越好。我国政府应加快立法、宣传立法,把反垄断理念灌输给我们的企业家。作为一个现代企业家,你要明白,垄断是必然会产生的,要知道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反垄断就是要防止“大树”把“小草”压死,在这方面我们需要研究一些可行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