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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广告”悠着点

2005-08-1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南琳 我有话说

时下,明星代言的广告比比皆是;打开电视,翻开报刊,总会看到某某明星言之凿凿地向你讲述他(她)在喝过、吃过、用过某某产品后带来的种种“好处”、“妙处”。明星是公众人物,在人们心目中有亲和力和感召力呀!那亲切的面孔,极富煽情的话语,似乎有一股不可抗拒的力量。何况人家是拿自身说事,普通老百姓咋能不信?

精明的商家正是揣摩透了消费者的这种普遍心理,才不惜巨资频频请明星当自己的“吹鼓手”,为产品“摇旗呐喊”。如果说,明星做广告的产品,其功能和功效真像明星所说的那样货真价实,“吹”一下倒也无可厚非。问题是,有些明星做广告的产品是徒有虚名,质量低下,让人大失所望,有的甚至就是伪劣产品。36岁的浙江患者孙某根据某著名演员的“广告指引”,花了两万多元买药治病,结果一点效果也没有。这样的事例,近年来可谓屡见不鲜。“明星做广告都是睁着眼睛说瞎话!”上当的孙某愤怒之情溢于言表。这话虽失之偏颇,但“明星广告”之虚假由此可窥一斑。

一些明星做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责任也不能全归于明星,问题还是出在商家上。商家为了推销假劣产品,拿出了大把大把的票子,有的明星就难挡诱惑。如此,明星就好比商家手里的“木偶”,被牵着鼻子走,任商家摆布。

也许有明星不以为然:做不做广告是我的权利,用不着别人说三道四。不错,明星有这个权利。但权利和责任是相统一的,不可分割,你拥有做广告的权利,你就必须负起相应的责任,对社会负责,对公众负责。明星可能没想到,自己做虚假广告,属商业欺诈行为。可能更没想到的是,在自己赚个钵满盆满的同时,侵害的不仅是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自己本身的公众形象和社会公信度,进而影响到自己的事业。试想,一个钻进“钱眼”里的明星,究竟能走多远?所以有人说,诱惑面前,明星着实应当三思,在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作出明智的选择。

我国《广告法》明文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但对名人、明星在广告中的法律责任尚缺乏明确规定。日前,北京市工商、卫生等部门叫停明星广告,宣布影视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推荐商品服务或者介绍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均将被列为商业欺诈行为。这表明,对明星广告的规范也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在奉劝明星做广告悠着点的同时,也要提醒一下广大消费者,不要见明星广告就全信,更不要爱屋及乌,明星是明星,“明星广告”只是广告。在明星做广告“你方唱罢我登场”的今天,要善于睁大眼睛,尤其要善于捂紧自己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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