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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不得发布广告

2005-08-1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易明 我有话说
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使医疗机构制剂的申报与审批得到进一步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这一《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使用,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医疗机构配

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3年。

根据《办法》所作规定,市场上已有供应的药品、中药注射剂、中药和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都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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